实务问答

税务鉴定意见有争议怎么救济?涉税鉴证、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不是一回事

一份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证类文书进了案卷,当事人拿来问"这个能不能推翻"。问得多了发现,卡点往往不在结论对错,而在叫法:同样一份材料在不同程序里的法律定性不一样,救济路径也不一样。

一份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证类文书进了案卷,当事人拿来问"这个能不能推翻"。问得多了发现,卡点往往不在结论对错,而在叫法:同样一份材料在不同程序里的法律定性不一样,救济路径也不一样。

一、先纠正一个叫法:三样东西被叫成了一种

第一样:涉税鉴证。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8 号,2025 年 3 月 17 日公布,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条把涉税专业服务列为八项,其中第五项是涉税鉴证、第六项是纳税情况审查;第八条进一步划出"一般涉税专业服务"与"特定涉税专业服务",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六项属于后者。涉税鉴证是机构受托出具意见的专业服务业务,不是司法鉴定。

第二样:鉴定意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都把它列为证据种类之一,指对专门性问题由有专门知识的人作出的判断。

第三样:刑事诉讼里的鉴定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为查明案情需要解决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签名;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的可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落在哪一类,决定了后面能走哪几条路。

二、规定原文:争议怎么被纳入审查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02 〕21 号,自 2002-10-01 起施行)第十四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把鉴定意见列为证据种类之一,第三十四条设被告举证责任。

三、四条救济路径,按程序阶段排

路径一:行政程序内先提异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要求行政机关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复核、成立者应当采纳;第六十四条第七项写明听证中"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对专业意见的质疑,时点就落在告知与听证环节。

路径二: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法释〔 2002 〕21 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三十条列举鉴定人不具备资格、程序严重违法、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有缺陷的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解决;第三十二条列出法院审查鉴定书的七项内容(鉴定内容、提交材料、依据与手段、鉴定过程、明确结论、资格说明、签名盖章)。

路径三:质证与鉴定人出庭。 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定案依据;第三十九条规定围绕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质证,经法庭准许可向鉴定人发问;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该规定 2002 年文本用语为"鉴定结论",现《行政诉讼法》表述为"鉴定意见"。)

路径四:刑事程序里的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是侦查阶段的申请入口,审判环节另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可依。

以下是我的分析判断,不是结论:在税务争议里,路径一的性价比常常高于路径三。专业意见一旦在听证笔录里记下异议,后续质证就有了锚点;到了法庭再提,举证期限、鉴定费用、机构安排都要重走一遍。案件已进入刑事程序时,这个排序要另评。

四、反向提醒

反向提醒有三条。

其一,质疑专业意见不等于否定专门知识本身。会计口径、计税方法上的分歧属专业判断分歧,走补充鉴定/重新质证。

其二,不要把涉税鉴证报告当成"我方鉴定意见"。它以书证形式进入案卷的,按第三十五条就要当庭出示与质证;把它包装成"鉴定意见"去主张程序违法,常常用错条文。

其三,也不要只盯结论、不看附件。法释〔 2002 〕21 号第三十二条列的那七项,是判断文书是否完整的常用抓手——缺签名盖章、缺依据说明、缺分析过程,比争结论对错更实在。

五、如果已经拿到这类文书

- 先定性:这份材料在案卷里被归为哪一类证据,问清楚比先争结论有用。

- 再对齐七项:委托事项、提交材料、依据与手段、过程、结论、资格说明、签名盖章,逐项核。

- 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异议并留痕:告知、听证环节的提交回执,是后续救济的前提。

结语

专业意见与己方判断不一致时,先问它是什么、再问能在哪个环节质疑、最后才问结论对不对。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文中所引法律、司法解释、规章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具体程序与期限以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实际送达的文书载明为准。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执法口径,个案结果不代表承诺。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分析,建议携带相关文书另行咨询。

「许律谈税」| 税务行政争议解决 · 涉税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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