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医药两票制下的返利,走折扣红冲还是平销返利

药品这一行谈返利,谈的不是"能不能给",是怎么走账。同样一笔返的钱,走折扣折让红冲、还是走平销返利冲减进项,销项、进项、凭证方向全不一样。

药品这一行谈返利,谈的不是"能不能给",是怎么走账。同样一笔返的钱,走折扣折让红冲、还是走平销返利冲减进项,销项、进项、凭证方向全不一样。

很多人以为返利就是把收入往后调一调,调完就完了。不是——分岔口在返利算不算原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先说结论:两条路都能走,但走哪条决定这一笔能不能在链条上自洽。折扣红冲是销项进项同步往回,平销返利只调购方进项;差距一出来,票货账就对不齐。两票制把票、货、账、款四个方向卡得比别处更死,这条差距更容易被看见。

一、先纠正一个叫法:返利不是一个科目

药品流通里说的返利,至少是三种东西:折扣是随销售发生的价款调整,折让是价格下行时的补偿,平销返利是达量返还的资金或实物。

行业习惯都叫"返利",但税法上对应的机制不同。混着用,第一个出错的永远是凭证方向。

二、规定原文

行业背景。《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 号,八部门 2016-12-26 印发)界定:两票制是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并要求发票的购、销方名称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增值税侧三条规则: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仅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国税函〔2010〕56 号)
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冲减。(国税发〔1997〕167 号)
因购货方累计购买达到一定数量、或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给予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6〕1279 号)

三、两条路的差异,摆在四处

凭证方向。 红冲是销货方开红字发票冲减销项;平销返利是购货方冲减进项,销方销项不动。

销项进项。 红冲两端同步往回收;返还资金只收一端,链条不同步。

成立条件。 折扣还要满足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国税函〔2010〕56 号);返还资金则不论账务记入哪个科目。

凭证形态。 前者是红字发票,后者是返还款项的支付凭证加对应计算。

以下为我的分析判断,不是结论: 第二行是关键。一端动过之后,上一票的销项和下一票的进项就对不上,差额顺着链条往下走,最后在某期申报数据里露出来。

四、实务中的两种口径(并列,不选边)

口径一(折扣折让红冲说): 返利属随销量发生的价款调整,销货方按国税函〔2006〕1279 号开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与销项,购货方相应冲减进项;此路径下端对端同步。

口径二(平销返利冲减进项说): 按国税发〔1997〕167 号,因购买货物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一律按所购货物适用税率计算应冲减进项并从当期冲减,只调购方进项。

以下为我的分析判断,不是结论: 分歧不在"这笔钱给了没有",在这笔返利算不算原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算,倾向红冲;是对价之外的返还,倾向冲减进项。个案取决于合同约定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本篇不替你选。

五、高频踩坑点

坑一:折扣只写在备注栏。 国税函〔2010〕56 号那句"仅在备注栏注明的不得减除",行业里踩得最多。

坑二:返利挂账不走。 挂在往来科目上,既不红冲也不冲减,票面和账就分了家。

坑三:票、货、账、款四个方向不齐。 国医改办发〔2016〕4 号要求发票购销方名称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金额一致;返利的付款流向一旦绕开这两条线,两票制核对直接失分。

六、三条务实建议

合同里把返利算法写死。 是随量折扣还是达额返还,判定路径先定在合同里,后面才不会两条路来回跳。

红冲和冲减做成一笔两边的账。 一边红字发票、一边冲减进项,两笔落在同一期间。

票货账核对做成常规动作。 发票、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入库记录按月对齐,返利那几笔单独拉出来看。

七、反向提醒:三个方向不要走

别用"返利"二字把折扣包起来。 名称不影响定性,影响开票方向;开错那天才要补。

别为让票面好看而倒填红冲时点。《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764 号)第二十一条把"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定为虚开。

别以为挂账就不用处理。 挂得越久越像一笔说不清来路的资金;《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结语

返利这件事,难点不在算,在定性。定性清楚了,红冲就红冲、冲减就冲减;定性不清,两票制下票货账四方一对照,先露出来的往往不是税,是钱的来路。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文中所引规范性文件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具体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执法口径,个案结果不代表承诺。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分析,建议携带相关文书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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