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不配合就移送公安」,这句话是真的吗?

「你不配合,我们就把案子移送公安。」

「你不配合,我们就把案子移送公安。」

这句话在涉税检查的沟通里出现频率不低。有人听到之后当天就把税全额补了;也有人反过来,认定这纯粹是施压,于是什么都不做。

两种反应都过头了。

移送确实有法定条件,不是可以随口决定的事;但"不配合"本身也确实有它自己的法律后果。把这两件事搅在一起,是这类沟通里最常见的信息混乱。

一、先把两件事分开

「移送公安」和「不配合的后果」,是两条独立的线。

第一条线:案件要不要移送,看的是行为的性质、数额、情节。

第二条线:你配不配合,看的是你有没有履行接受检查的义务。

前者决定的是案件走行政程序还是刑事程序;后者决定的是你在行政程序里会不会额外承担一层责任。

这两条线不会因为一句话而互相转化。

二、移送有法定条件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10 号,2001 年公布,2020 年修订)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也作了对应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该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里的关键词是「涉嫌构成犯罪」。也就是说,移送的前提是达到了刑事追诉的标准,而不是态度好不好。

三、移送不是一句话,是有程序的

同一条例第五条写得很具体: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 2 名或者 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 3 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据此可以看出一条清晰的链条:组成专案组 → 核实情况 → 书面报告 → 正职负责人审批 → 批准后 24 小时内移送。

这条链条说明了一件事:移送是一个要签字、要形成书面材料、要经过审批的决定,不是沟通中的一句话。

四、真正决定移送与否的是什么

以逃税为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追诉。

注意这里的结构:数额、比例、以及经追缴通知后的履行情况,共同构成判断标准。

同样地,法释〔2024〕4 号第三条给出了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通道,其时间界限是公安机关立案前。

这两条放在一起看,可以得到一个实务结论(这是分析判断,不是结果承诺):能够影响走向的,是数额、比例和履行情况,不是你在沟通中的语气。

五、不配合本身有什么后果

这一点也要说清楚,不能只讲一半。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不配合的行政处罚后果,规定在同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进一步列举了适用情形,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等。

所以「不配合」的代价是明确的、有限的、写在法条里的——它不是刑事后果,但它也不是没有后果。

六、怎么分辨「法律」和「话术」

这是这篇文章真正想说的话。

第一,问依据。 执法行为有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具体的处理意见,可以请对方说明依据的是哪一条、哪一份文书。

第二,看文书。 移送有书面报告和审批环节。是否移送、何时移送,最终会体现在文书上,而不是停留在口头。

第三,分开听两句话。 「你的行为涉嫌犯罪」是一个法律判断;「你不配合就移送」是一句沟通表达。前者的判断标准在条文里,后者不能代替前者。

第四,配合不等于放弃申辩权利。 依法接受检查、如实提供资料,与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是两件可以同时进行的事。

七、给企业的三条建议

第一,配合是底线。 接受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是法定义务,这一点没有讨论空间。

第二,把「是否达到追诉标准」算清楚。 数额、比例、履行情况——这三个数字算清楚,才知道自己站在哪。计算口径见法释〔2024〕4 号,具体认定由办案机关作出。

第三,对不同意见留痕。 有异议的,书面提出、写明理由、保留提交凭证。这既不影响配合,也保住了后面的空间。

结语

「不配合就移送公安」这句话,一半是法律,一半是沟通。

法律的那一半写在条文里:移送有条件、有程序、有审批。沟通的那一半不能替代法律判断。

分清这两半,就不会因为一句话慌不择路,也不会因为不服气而把自己置于更被动的位置。

以上内容为税法一般规则的整理,不构成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个案的处理,仍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和送达文书为准。个案结果不代表承诺。

「许律谈税」| 税务行政争议解决 · 涉税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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