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按最低基数报的,能怎么着?」
「我们按最低基数报的,能怎么着?」
这不是说它没事,也不是说它出事。得先把「怎么被查出来、走到哪一步才叫被罚」拆开看一遍。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 号)第八条列三种: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日常稽核是经办机构排年度计划定期做;重点稽核针对特定对象和内容;举报稽核来自单位和个人举报。
经手这类事,先看它从哪一路进来的。举报进来的前面常有一段调查,材料准备会不一样。
同一办法第九条,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四项,第一项是——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程序在第十条:提前 3 日通知(特殊情况可不事先通知);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出示公务证件;稽核情况做笔录,由稽核人员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拒签注明原因;没查出问题的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查出问题的据实写稽核意见书,10 个工作日内送达并限期改正。
那几天期限是有用的。 收到通知到进场之间,账能不能复核、工资表能否对上申报表,是真实存在的窗口期。
发现少报、瞒报的,第十一条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判断申报基数对不对,参照物是工资总额。
链条是:用人单位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工资(当年新入职的以起薪当月工资为依据),基数原则上按申报的缴费工资确定,仍有上下限——上限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定,下限按 60% 定。依据见《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和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
工资总额不等于实发工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 1 号)第三条、第四条: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以货币或实物支付都算。反过来,不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里有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用、劳动保护支出、离退休人员待遇支出。
差额不是「工资表减申报数」这么简单,两头都有规则。
还有一条要记:同一缴费年度内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青海 2026 年度通告即有此表述)。上年报低了,本年度不自动跟着变。
以下是我的分析判断,不是结论。能摆到桌面上的事实有三个方向。
实发工资的构成。 缴费工资按工资总额口径算,不是按银行流水算。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都在里面,福利性支出、劳动保护支出不计入。把这一层算清,比笼统说「我工资没那么多」实在;前提是工资表、考勤、奖金清单能与申报表对上。
季节性用工和当年新入职。 青海税务局 2026 年度通告写明新入职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本年度缴费工资。季节性、项目制用工的工资分布本就不匀,平均口径要按规则算。
跨地区用工。 参保地与实际用工地不一致时基数按哪套规则核各地不同,以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构答复为准。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是三段结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段补缴,第二段滞纳金,第三段才是罚款,而且第三段有前置条件:逾期仍不缴纳。
所以按要求补缴这一段,产生的是滞纳金,不是罚款。实务里常被混成一件:一说「要罚我」就慌,一说「补就补」就把滞纳金也当罚款忍了。
还有一档单独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账册,不设账册致基数无法确定的,按第十条征缴(即暂按下月缴费额的 110% 确定),迟延缴纳的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这一档罚「人」,跟第八十六条对单位的罚款不是一回事。
数字上还有一处不一致:条例第十三条写「按日加收 2‰」,《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写「万分之五」。两处表述不同,我没核到统一解释,只摆原文,不作取舍。
以为「按最低报」等于合规。 下限是社平的 60%,不是想报多少报多少;报到底本质是「低于下限按下限计缴」,跟足额申报不是一回事。
以为补缴就等于被罚。 见上一节,顺序不能乱。
第一,先算清该缴多少,再决定怎么改。 按六项组成把工资总额重算一遍,和申报基数对落差,才知道争议在哪年、哪类人。
第二,把手续留下来。 稽核笔录签字、意见书送达、改正期限履行都要有书面痕迹,将来谈性质时这是硬东西。
第三,别硬扛,也别什么都认。 收到责令改正后直接缴完最省事,但滞纳金起算日、哪段期间属「按规定申报」,值得先问一句主管机关。各地口径不完全一致,以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构答复为准。
基数偏低被查后是分段走的:稽核启动、幅度认定、责令补缴、加收滞纳金、逾期才罚款。
记住这段顺序,就不会把「补一笔钱」和「挨一笔罚」当成同一件事。前者是义务履行,后者是法律责任,差别在「逾期」两字上。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文中所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具体适用口径以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答复与送达的文书载明为准。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执法口径,个案结果不代表承诺。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分析,建议携带相关文书另行咨询。
「许律谈税」| 税务行政争议解决 · 涉税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