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涉税案件什么情况会移送公安?移送标准怎么定

稽查案子做到后半程,被问得最多的一句是:这个数,会不会送公安。问的人想要一个数字。数字确实存在,但它不是唯一的开关,甚至不是决定性的那一个。

稽查案子做到后半程,被问得最多的一句是:这个数,会不会送公安。问的人想要一个数字。数字确实存在,但它不是唯一的开关,甚至不是决定性的那一个。

一、移送的是公安机关,不是检察院

正式说法叫"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责任主体在税务这一侧,接收方是同级公安机关。检察院在这个环节只出现在两处:对不予立案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监督(第九条);以及案子真进了审查起诉之后。还有一条常被忽略:移送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规定的骨架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第三条第一款)

配套的时间要求:应当立即指定 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第五条第一款);正职负责人自接到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决定批准与否,批准的 24 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第五条第二款);公安机关自接受案件之日起 3 日内审查,决定立案的书面通知,不予立案的说明理由、书面通知并退回案卷材料(第八条)。移送时附的材料是移送书、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以及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第六条)。

三、涉税案件的两把尺子

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二条〔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不缴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税十万元以上且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缴义务人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十万元以上。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另一把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通道。 法释〔2024〕4号第三条:公安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或者批准延期内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二次以上处罚除外);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我的分析(不是结论)

以下是我的分析判断,不是结论。 会不会移送,实务上更可能看"金额+占比+追缴通知+补缴与处罚履行"的组合,不是单看金额。追诉标准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把"经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写进了立案条件,2024 年解释第三条又把它反写成排除追诉的通道——立案前补齐并全部履行处罚就不追刑责。两条扣在一起才完整。数额与占比的算法写在法释〔2024〕4号第四条:按一个纳税年度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算;跨年度的,只要一个年度的数额和百分比达标即构成逃税罪,数额累计、百分比取各年度最高值。

五、反向提醒

别把"补缴万能"当路线。 追诉标准第五十二条末句: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排除效果锚在"立案前"这个时点上,补缴节奏和处罚履行的时点得提前算。

也别指望用罚款换不移送。 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是明令禁止的(第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 2 款),该移送不移送的还要被责令改正、通报乃至处分;企业反过来主动"要一个处罚"来换不移送,同样不成立。最容易踩的是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第十五条),那一条的处理比不移送更重。

已部分补缴、处罚只履行了一部分,能不能算"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次未核到官方统一口径。

六、落到手上三件事

一、收到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以后,先把"处理"与"处罚"分开,核对追缴通知有没有下达、期限到哪、已履行到哪一步。

二、金额靠近门槛的,先按法释〔2024〕4号第四条自己算一遍数额与占比;和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样的,在移送前的窗口里提出。

三、对移送本身有异议的,只有两条路:3 日内提请公安机关复议,或者建议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第九条)。时限都是 3 日。

移送不等于判了,它只是一个程序节点。节点之前那几件琐碎小事——追缴通知、补缴进度、处罚履行、计算口径——才是决定走向的地方。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文中所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具体程序与期限以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实际送达的文书载明为准。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执法口径,个案结果不代表承诺。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分析,建议携带相关文书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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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内容只能覆盖通用情形。每个案子的数额、证据与程序节点都不一样,很难用一篇文章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