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移送之后,最常被问的一句是:"能不能做合规整改,做了就不起诉了?"
企业被移送之后,最常被问的一句是:"能不能做合规整改,做了就不起诉了?"
这句话里藏了两件事,混着讲就会误导人:一件是刑法上的出罪路径,一件是刑事程序里的第三方机制。前者看补缴和处罚,后者看企业认不认罪、能不能经营、愿不愿意让第三方来查。
先说清楚:合规整改在涉税案件里有空间,但门是窄的;不进这扇门,也不等于没有别的路。
第一件,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 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配套解释把这条卡点往前推了。法释〔2024〕4 号第三条: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是实体判断,解决该不该追刑责。
第二件,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它解决的是"企业被追诉后能不能边整改边处理",是程序上的分类处理。两个入口、两个机关、两种结论,不能互相替代。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司法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等九部门 2021 年 6 月 3 日印发,共四章二十条。三条划定边界: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第四条(适用条件): 同时符合——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第五条(排除情形):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不适用。
据公开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 年 4 月宣布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改革试点。
以下为我的分析判断,不是结论。 依据是前面三条的文义,能否启动由办案机关决定。
用得上的,通常是这几类: 企业以正常经营为主业,涉税问题发生在经营过程中,例如单位构成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企业认罪认罚、仍在经营、愿意承诺建制度;实际控制人或财务负责人涉案,且行为与经营相关。
用不上的,也说透: 企业本身为违法犯罪而设立,或设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第五条前两项);实为个人盗用单位名义个人犯罪(第五条第三项);企业已停止经营、不具备基本条件;不肯认罪认罚或不肯自愿适用的,门直接关上。
考察结果只是"重要参考"。 第三方组织对合规承诺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结果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可用于不批捕、不起诉、量刑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不等于必然从宽。
合规不替代税款和行政处理。 机制走刑事程序,税该补照补,行政处理照作,它不解决钱的事。
认罪认罚是前提。 不走这一步,门进不去。
别把建制度做成文书工程。 第三方组织会实地看、抽样核、看制度跑没跑起来。计划写得好但落不了地,考察结论往往更不利;官方公开表述里反复强调防止"合规腐败"、避免办"凑数案"。
启动合规意味着把企业内部情况摊开给第三方看。 这段时间接触大量财务与业务材料,成本要一起算。
别拿它去换"不讲事实"。 机制建立在认罪认罚之上,把整改当绕开证据的办法,方向是反的。
第一,先看罪名和企业状态。 是不是单位犯罪、企业还在不在经营、涉案人是不是实控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先对上第三条、第五条。
第二,补缴和整改的时间表分开排。 税款、滞纳金、行政处罚走行政线,合规考察走刑事线,别互相等。
第三,申请落在对的时间里。 机制由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启动,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提出。
涉税案件能不能走合规整改,答案不是"能"或"不能",是"先看门在哪儿"。
三道门:是不是涉企犯罪、企业是否正常经营并自愿认罪认罚、是不是排除清单里的情形。 门对上了才谈整改方案;门不对,就该看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那条路,或者别的程序选项。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文中所引法律、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具体适用以办案机关现行意见为准。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执法口径,个案结果不代表承诺。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分析,建议携带相关文书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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