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涉税案件"挂案"怎么办?先看它卡在哪个环节

税务机关把案子移走了,过了小半年没有音讯。打电话问,答复是"在办";再问,还是"在办"。到这一步很多人就卡住了:这算不算立了案?能不能就这么拖着?还能不能自己推一把?

税务机关把案子移走了,过了小半年没有音讯。打电话问,答复是"在办";再问,还是"在办"。到这一步很多人就卡住了:这算不算立了案?能不能就这么拖着?还能不能自己推一把?

先把话摆明白:「挂案」不是法律上的说法。 现行程序里查得到的是立案、不立案、撤案、解除强制措施这几类动作。所谓"挂着不动",落到纸面上通常就是几种不同情形,先分清楚,才知道该往哪儿使劲。

一、先把"挂案"拆成几种情形

移送之后、立案之前。 税务机关把涉嫌犯罪的材料交给司法机关审查,这一段是有法定动作的,下面逐条引。

已经立案,但没有新的实质进展。 没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案卷也没送到审查起诉这一站。

还在税务机关自己的程序里。 稽查、处理、处罚尚未结束,行政程序本身没有自动的办结日期。

其实并没有挂。 只是当事人手里没有任何书面告知,所以看不出走到哪一步。

二、条文写的是这几件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立案这一头还有监督渠道。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强制措施有期限。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等五类行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纠正。

移送这一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写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能核对的几件事

以下为我的分析判断,不是结论。 个案走向仍取决于事实、证据与办案机关的现行口径,能否推动也取决于案件本身。

- 有没有书面文书,比有没有"在办"的说法重要得多。移送函、立案告知、不立案通知书,这三样里缺哪一样,程序走到哪一步就说不清。

- 走了移送不等于必然立案,也不等于必然不立案。第一百一十条的出口是二元的:要么立案,要么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长期两头不着,本身就是该去核的信号。

- 真是不立案的,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路是现成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立案。

- 已经立案却一直不动,能查的抓手是强制措施期限(第七十九条)与超期不解除的申诉渠道(第一百一十五条)。

- 时间上还有一层:追诉期限按法定最高刑分档(《刑法》第八十七条);但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刑法》第八十八条)。

四、反向提醒:这条路往哪边有反噬

别把"拖"当成策略。 挂案期不是免费等待期。案件一旦进入立案侦查,之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再受追诉期限约束;拖得越久,能主张的时效空间不一定越大,反而可能错过补缴、说明、和解这些本来做得到的动作。

别把沉默当成结论。 未立案不等于不追责,未起诉不等于了结。程序上的沉默只有一种含义:没有人告知下一步该做什么。

别顺手去补。 为让它快点结,去补票据、改记录、找人协调,性质可能往反方向走,是另一条更麻烦的路。

也别把力气全花在催。 推动程序要有落点:书面、期限、可复核的渠道,缺一样都落不了地。

五、可以开始做的三件事

第一,建一张时间底账。 移送日期、收到日期、有无立案告知、有无强制措施、每次沟通的日期与内容,逐行记下。工具不重要,留痕最重要。

第二,只认书面。 电话里的答复、口头说的"在办"都不构成程序信息;下一轮直接问要文书。

第三,该走的监督渠道照走,走完留痕。 属第一百一十一条情形的提立案监督,属第一百一十五条情形的提申诉控告。

结语

"挂案"听着像坏消息,其实只是一句状态描述。出路不在"催",在"核":核它有没有立案,核有没有超期,核有没有该解除而没解除的强制措施和查封冻结。这三件事有据可查,说得清。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文中所引法律、司法解释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具体程序进展以办案机关实际送达的文书载明为准。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执法口径,个案结果不代表承诺。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分析,建议携带相关文书另行咨询。

「许律谈税」| 税务行政争议解决 · 涉税刑事辩护

← 第 108 篇 · 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质证该从哪儿下手? 第 110 篇 · 涉税案件能走合规整改吗?先看这三道门,不是谁都能进 →

需要针对具体情形判断?

公开内容只能覆盖通用情形。每个案子的数额、证据与程序节点都不一样,很难用一篇文章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