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讯问笔录签了字还能不能翻供?法律上翻供会发生什么

常见的一句是:"笔录都签了,还能改吗?能翻回来吗?"

常见的一句是:"笔录都签了,还能改吗?能翻回来吗?"

先纠正两处叫法,再讲清楚翻供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哪条路能成立、走不通会怎样。

一、先纠正两处叫法

翻供不是法律术语。 刑诉法第五十条列的证据种类里,对应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个方向说这事是我办的,一个方向说这事不成立。

签讯问笔录不等于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后者是另一份文书、另一道程序,载明指控罪名与是否同意从宽;前者只记录讯问过程,笔录里本来就有陈述和辩解两部分。

二、法律对"口供"的定位:不是唯一证据

刑诉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还要满足三点: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句话的分量在两头:认不认不是定案的必要条件,认了也不是充分条件。 涉税尤其如此——账、票、资金流水、电子数据、第三方协查回复,客观材料本来就能说话。

三、想改口只有两条路,不是同一道门

第一条路:供述是自愿的,只是内容变了。 这是对供述与辩解的正常行使,法庭以当庭陈述为准。

第二条路:这份供述本身就不该用。 刑诉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条路径叫非法证据排除,跟"我改主意了"不是一回事。

四、想让它成立,要跨三道门

第一道:你得给出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可以是取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在场的人。同条第一款另规定,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第二道:证明责任在检察院。 第五十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第三道:结论只有两种。 第六十条: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另有一条纠偏通道——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确有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两说并存:翻供之后,原笔录还能不能用作定案根据

以下为两种并列的口径说明,不是结论。

认识一:原供述一旦被翻掉,就不能再当定案根据。 依据在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与第六十条——应当排除的证据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予以排除。既然排除,它就不进入定案的证据组合。

认识二:翻供不等于原供述作废,关键看有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依据在第五十五条——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照样可以定罪;供述被排除后,账、票、资金流水、电子数据仍可独立支撑指控。

两说的差别落在客观证据硬不硬。 客观证据扎实,认识二更贴近实务;指控实际依赖口供,认识一才有意义。

六、反向提醒

翻供不是无成本的改口。 供述前后不一致,法庭会看变化有没有合理说明;说不清为什么改口,稳定性差会影响认罪认罚的实际把握。

串供、找人改口供、干扰证人作证,是另一层风险。 那不是翻供,是另行违法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本篇不展开,也不给任何操作思路。

别把笔录签字跟认罪认罚混为一谈,也别把两者都当成已定下来的结论。 文书不同、程序不同、后果不同。

更别以为翻了供就等于脱罪。 第五十五条那句"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两头都得看。

七、可以开始核的三件事

第一,签字前核对称谓与时间要素:讯问时间、地点、讯问人、是否同步录音录像、记录与实际表述是否一致;有出入当场要求修改或补充记载。

第二,已签想处理的先分清是哪一件事:事实辩解(说这个事实不成立)还是申请排除(说这份供述不该用),路径、依据、结果都不同。

第三,排除申请要落地,先写实线索:什么时间、地点、方式、谁在场、有无同步录音录像、有无收押或体检记录佐证。线索空泛,第五十八条的门进不去。

结语

签字不是终点,也不是锁。

能确定的是两件事:刑诉法第五十五条决定口供不是定案必要条件;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给了把不该用的供述拿掉的通道,但入口要线索、过程要举证、结果要法院确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文中所引法律条文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具体程序与证据认定以办案机关与司法机关意见为准。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执法口径,个案结果不代表承诺。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分析,建议携带相关文书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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