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涉税案件里,证人证言能起多大作用?看这三条硬规则

一个熟悉内情的人出来说了几句话,分量有多大?这个问题常被简化成"证人说的话算不算数"。算不算数是个伪问题,该问的是:这条证言要走到哪一步、满足什么条件、能不能单独把事定下来。

一个熟悉内情的人出来说了几句话,分量有多大?这个问题常被简化成"证人说的话算不算数"。算不算数是个伪问题,该问的是:这条证言要走到哪一步、满足什么条件、能不能单独把事定下来。

证言是人说的,带主观成分,规则对它的审查写得比别的证据细。

一、先摆正位置:证人的身份不是免检也不是免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原文: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一条定的是程序门槛:没经过法庭上双方质证并且查实的证人证言,连"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都没有。不是看完了算不算数,是先看走没走过这一步。

二、写法原文:审查什么、哪些不能用、哪些有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三节专门规定证人证言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十九条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八十八条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第九十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五)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第九十一条还规定了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不一致时的处理:证人能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三、拆成三件事看

| 检查项 | 条文 | 实务含义 |

|---|---|---|

| 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 第六十一条 | 必须经法庭质证并查实,缺这一步直接出局 |

| 哪些情形直接出局 | 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 四种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三种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

| 哪些瑕疵可修 | 第九十条 | 五种瑕疵,补正或合理解释后可采 |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值得单独拎出来: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涉税案件里常听到"我估计那批货没入账""我感觉他是故意的",这类话是意见不是事实,落不进证言的筐里。

补正也不是无条件的。第九十条列的五类瑕疵,只有"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才可采用;补不了或解释不通的,照样出局。所以看到笔录有缺项,先判断它是能补的"小漏",还是动摇真实性的硬伤,两条路的应对完全不同。

四、证言的分量:它不能站着定案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同条另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以下是我的分析判断,不是结论: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要靠印证来抬——证言与证言之间能对上、与账证和资金流水能对上,分量才立得住。光靠一个证人的说法撑起全部待证事实,规则上走不通,理由是第六十一条把"查实"放在必经环节上,而查实通常靠的就是比对印证。

五、给当事人的三条务实建议

1. 能出庭的证人,提前把要问的问题对准事实经过,别往评价和建议上引。

2. 书面证言务必经证人核对确认。第八十九条第二项把"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列为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签没签字差别很大。

3. 个别进行这一条要盯。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与第九十条第四项,分别卡"有没有个别询问""同一时段同一人问不同证人"。

4. 证言内容尽量落在具体事实上。涉税案件里"估计""感觉"一类的表述容易被归入意见性内容,对应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落不进证言的筐,分量自然起不来。

六、反向提醒:这条路的风险在哪

串供、统一口径,是反向操作。 让几个证人按一个说法讲,形式上看着整齐,实际踩第九十条第四项那个坑——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不同证人的笔录会露出痕迹;真到庭上,口径一致反而变成要解释的问题。

事后找人补一份证言,补不上来。 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看的是书面证言有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这个动作发生在制作当时;事后补的纸面东西,解释力要打折。

关键证人不出庭,证言直接悬空。 第九十一条末尾写得很直接:经通知不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无法确认真实性的,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人不到,话就白说。

结语

证人证言的分量,不在"这个人靠不靠谱",在它过不过第六十一条的质证门槛、撞不撞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那几条、有没有别的证据印证。涉税案件里账是骨架,证言是筋,单靠筋撑不起骨架。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文中所引法律、司法解释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具体期限与程序以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实际送达的文书载明为准。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执法口径,个案结果不代表承诺。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分析,建议携带相关文书另行咨询。

「许律谈税」| 税务行政争议解决 · 涉税刑事辩护

← 第 116 篇 · 账查不清的时候,涉税犯罪的数额怎么认定?两种口径要分清 第 118 篇 · 收到税务"风险预警"了,企业该先做什么 →

需要针对具体情形判断?

公开内容只能覆盖通用情形。每个案子的数额、证据与程序节点都不一样,很难用一篇文章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