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了,欠税还算数吗

上回讲清算里的税收债权位次,有人追问:重整呢?企业没死,只是重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那笔欠税是不是就不用还了。

上回讲清算里的税收债权位次,有人追问:重整呢?企业没死,只是重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那笔欠税是不是就不用还了。

这个印象在实务里很常见,也很危险。重整确实可能把一部分债务"减掉",破产法第九十四条写得明明白白: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但减掉的是清偿责任,不是所得税上的收入。这两件事在税法上要分开走。

本篇只讲重整层面,分计划生效、执行之中、执行完毕三个时点。清算清偿顺序、受理后停止计息、债权人申报那些,上一讲讲过了,不重复。

一、先纠正两个叫法

叫法一:重整不等于清算套了个重建马甲。 清算分配的是一张死账,谁排第几拿多少;重整处理的是一份活计划,问的是"这笔债往后怎么还、还多少、什么时候还完"。问的问题不一样,答案的形式也不一样。

叫法二:不要说"税款被免了"。 准确的表述是:重整计划可以对债权进行调整,其中含减免;被减免的部分,在法律效果上不再清偿。落到企业头上,是"不用再还了";落到所得税上,是另一套账。把这两句当成一句话,方案从一开始就会写歪。

二、重整执行这一段,法律是怎么排的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执行环节的骨架在第八十九条到第九十一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在监督期内监督执行,债务人要报告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管理人提交监督报告,监督职责终止。

| 时点 | 抓手 | 对欠税的意义 |

|---|---|---|

| 计划表决前 | 税款债权单独编组 | 上一讲已讲,不重复 |

| 计划批准后 |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约束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含税务机关 |

| 执行中 | 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 | 债务人继续经营,新税日常申报,与旧欠税两笔账 |

| 执行完毕 | 第九十四条 | 减免部分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三、核心冲突:减免的债,所得税上还是所得

这是本篇最要紧的一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以下是我的分析判断,不是结论: 重整计划里被减免的那部分税款,法律上不再清偿,但税法上属于债务减免形成的所得,原则上要进入收入总额。理由是法律效果本身——债消了,对应的是债务人取得的利益;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又把"债务重组收入"明列在其他收入里。破产法说"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解决的是对外还债;税法说"计入收入总额",解决的是对内算税。两条线各自成立,不互相抵消。

至于这笔所得能不能走特殊性税务处理,路径在财税〔2009〕59 号那条线,而财税〔2014〕116 号第六条明确写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税〔2009〕59 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这条只解决"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路,重整债务减免这一路的逐条适用条件,本次未核到现行有效文本的完整核验,正文不给确定结论。

四、争议:重整失败转清算,减免的会不会回来

第九十三条摆在这里,就容易起争议。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两种认识并存:

- 认识 A(会回来): 重整计划没执行成功,债权人当初作出的让步承诺失去效力,那么当初减掉的那部分,逻辑上应当回到未清偿状态,重新进入清算分配。

- 认识 B(不回推): 第九十四条已经把"减免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定在执行完毕这个时点上;第九十三条调整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调整承诺,以及清偿是否有效,不涉及把债务免除的效果倒推回来;而且条文同时写了"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

两种认识各有条文抓手,本篇并列,不替读者选边。个案走到哪一步,要看受理法院的裁定文书怎么写、后续有无明确的债权重新核定结论。

五、几个容易被漏掉的点

未申报的债权人。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未申报的,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但执行完毕后,可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重整不是一锤子封闭,没冒头的债权人执行完毕照样能按同类条件来要。

执行期间的新账。 重整不是注销,企业照样开票、申报、扣缴。这一阶段新发生的税属日常申报事项,与重整前那笔旧欠税在账上是两笔。

六、能落地的三件事

第一,把重整计划里的税务条款单独成节,写清税款债权金额、减免部分、清偿方式与清偿时点,别把税款笼统塞进"债务调整"一句话里。

第二,草案定稿前就把减免部分在所得税上的处理路径问清楚:是走常规计入,还是去核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拖到执行完毕再补,就晚了。

第三,税务机关那一路别只当成"一个要投票的债权人"。它是有独立判断的一方,申报、核查、异议、债权确认之诉各占一段时间。

反向提醒

重整容易被当成"税的免死金牌",这个印象要拆掉。

它免掉的是清偿责任,同时把企业留在继续经营、持续产生税负的状态里。清算一次了之,重整是接着活,活着的每一天都有新的申报、发票、扣缴义务在跑。方案阶段该算清楚的,不是"能免多少",而是"还剩多少税、什么时候缴、拿什么钱缴"。

结语

清算里欠税的位次是排出来的,重整里是被计划写出来的。写进计划的才受约束,没写清的,法律不会替你补。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文中所引法律、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具体金额、期限与程序以人民法院裁定文书与税务机关实际送达的文书载明为准。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执法口径,个案结果不代表承诺。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分析,建议携带相关文书另行咨询。

「许律谈税」| 税务行政争议解决 · 涉税刑事辩护

← 第 137 篇 · 公司注销完还会被追税吗,问题常出在清算这一步 第 139 篇 · 股权代持的税款该谁交:显名与隐名之间,税法只认一层 →

需要针对具体情形判断?

公开内容只能覆盖通用情形。每个案子的数额、证据与程序节点都不一样,很难用一篇文章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