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股权代持的税款该谁交:显名与隐名之间,税法只认一层

一份代持协议签了三五年,期间公司分红给了谁,股权哪天被名义股东转给了第三方,最后要办"显名"了——这时候突然有人问:这笔转让的税,到底谁交。

一份代持协议签了三五年,期间公司分红给了谁,股权哪天被名义股东转给了第三方,最后要办"显名"了——这时候突然有人问:这笔转让的税,到底谁交。

这个问题没有专门税收规定。本篇所有超出法条文义的推论,都会标成分析判断,读者按自己的事实结构去对照。

先说边界:本篇不展开个人股权转让被核定征收那种情形。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原值举证不足怎么办,属另一讲,本篇只讲纳税义务落在谁头上。

一、先纠正一个叫法

税法上没有"显名股东""隐名股东"这套分类,也没有哪个文件写过"代持还原"的税务处理。

有的两套东西:一套是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一套是代持协议项下的实际出资关系。民法上承认后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的代持合同,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实际出资人可基于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但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变更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税法上,一切按"形式"走。这是本篇的起点。

二、规定原文:谁是被投资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个税法这一头,《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这句话在实务里很硬:登记口先卡完税凭证。

企业侧的居民企业之间,看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对收入与扣除的一般规则,本篇不另引(避免与第 135、136 篇重叠)。

三、三条时间线,分别看

代持期间的分红。 钱进名义股东账户,公司报的是名义股东。以下是我的分析判断:实际出资人想主张自己才是纳税人,须拿出能推翻形式记载的完整链条(协议、资金流、内部记载、其他股东知情),而这条路上没有专门税收文件给过他确定身份,能不能站住个案差别很大。

名义股东对外转让。 这一层最清楚:转让方是纳税人(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五条),受让方是扣缴义务人。转让款实际归隐名股东,是代持双方内部的事,不影响名义股东已发生的纳税义务。

代持还原(显名)。 名义股东把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以下是我的分析判断:多数口径把这一步看成一次股权转让,名义股东取得的对价(哪怕形式上是零对价或按原值)与其股权原值的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处理;依据是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三条把"其他股权转移行为"也列进股权转让情形,第七项是兜底口子。

四、这一处有真争议

争议一:代持还原到底有没有税。

- 认识 A(有税):还原就是一次股权转移,落在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三条第(七)项"其他股权转移行为"里,名义股东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零对价不等于零所得,原值差额照样算。

- 认识 B(无税/暂不征税):还原是"把名字改回来",不是经营性的转让,被投资企业的资产与经营没变,只是登记口径回归实际权利人,不应产生所得。

两种认识并存,本篇不替读者选边。落到个案,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代持的时间长短、是否有真实对价安排、以及能否还原出完整的资金与协议链条。

争议二:实际出资人能不能成为纳税人。 认识 A(登记名义人说):登记在谁名下谁是股东,税法跟着登记走。认识 B(实际权利人说):谁真正承担投资的经济后果,谁就该是纳税主体。这一处同样没有专门文件给答案,本篇只并列。

五、几个容易被漏掉的点

企业做名义股东时。 名义股东是企业的话,其转让所得进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出资人若是自然人,代持安排在其个人与企业之间又是一层。

代持期间的税务资料。 分红、转让、还原三步,每一步都要拿得出协议、付款凭证、股东会记录。资料断在中间,后面每一步都在补。

别把"代持"当成税务筹划的壳。 代持安排本身不产生任何税收优惠,带来的是登记错位之后的税务不确定性。

六、能落地的三件事

第一,先查清三件事:工商登记是谁、股东名册是谁、协议和实际出资对不对得上。三样对不上,税务上就已经埋着差额。

第二,代持还在存续期的,把代持协议的性质写清楚——是借款性质、是投资权益委托,还是别的关系。这决定了将来还原时按什么路径解释。

第三,准备还原或退出时,先按"这是一次转让"的假设去测算,再看有无争辩空间。带着测算结果去谈,比事后补税省力得多。

反向提醒

最容易踩的坑,是把代持理解为"钱放那儿,名字是别人的,事就跟自己无关"。

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是税法上那个要申报的人;钱最终归谁,是民事内部关系,税务机关看的是形式。以为"我出钱所以我一定能躲掉纳税人身份",同样不成立。

代持也不能用来绕开任何限售、身份或资格限制,规则不会因为你没登记就放过你。

结语

代持这件事,民法给了你一层保护,税法不给你第二层。两层的边界不一样,能做的就是在边界内把资料做齐、把路径提前算清。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文中所引法律、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具体金额、期限与程序以税务机关实际送达的文书载明为准。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执法口径,个案结果不代表承诺。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分析,建议携带相关文书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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