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上一块地、一片厂房、一项专利,拿去入股新公司,或者注进一家已经存在的公司。财务来问:这笔要不要一次交税?
手上一块地、一片厂房、一项专利,拿去入股新公司,或者注进一家已经存在的公司。财务来问:这笔要不要一次交税?
这个问题常被答成"递延就是先不交"。交是一定要交的,递延的只是把这一笔所得摊到几年里。本篇把文号、条号和适用条件摆出来,读者自己对着核。
叫法一:这不是"投资不缴税"。 这是一次"转让资产"和"对外投资"两件事同时发生(财税〔2015〕41 号第一条的写法)。转让资产的增值,是要算的;只是允许分期。
叫法二:递延不是免掉。 税基照旧——公允价值减计税基础,一分不少;变的是这口气儿摊到哪几年。五年之后该缴的还得缴,中途把股权转了、撤了、公司注销了,剩下的那截一次性结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第一条: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第三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四条:企业在对外投资 5 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对外投资 5 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居民企业。
征管这一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第一条把它拉得更实: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5〕41 号第一条: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第三条: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是取得股权的那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0 号第一条、第二条:自行申报缴纳;原值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条件一:递延的年限有边界。 企业侧是不超过 5 年、且分期"均匀"计入;个人侧是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含),而且要先定一份分期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侧还有一条:发生次月 15 日内就要申报,不是说等到分期时才动。
条件二:5 年内动了一下就结清。 转让股权、投资收回、公司注销,三种情况都触发第四条的一次性结清。
条件三:被投资企业的计税基础按公允价走。 第三条第二款: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确定。这一点对被投资企业是真金白银的好处——将来折旧摊销的基数高了。但反过来,出资方的股权计税基础是"原计税成本+每年已确认的转让所得"逐年调,不是公允价。两头基数不一样,别算混。
条件四:适用范围写在第五条。 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注入现存居民企业"。投资到境外的居民企业、或投给非居民企业,是不是还落在文义里,以下是我的分析判断:从第五条第二款的文义看,本通知把范围限在这两种情形,超出部分不宜直接套用,需另行确认。这一条最常被跳过。
关联方还有个加急口。 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第二条: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 12 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关联方交易不办完登记,收入实现时点提前。
两条政策只能二选一。 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第三条:符合财税〔2014〕116 号文件的,同时又符合财税〔2009〕59 号、财税〔2014〕109 号等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第一,动手前先把资产计税基础查清——这块地、这项专利当初实际花了多少,凭证齐不齐。原值不清,后面每一步都在被核定。
第二,选个人还是走企业,以及走哪条递延,要在投资前定。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第三条写明"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这不是事后能改的口子。
第三,个人分期要提前报备分期缴纳计划;企业分期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确认,别把 5 年摊成第 6 年。
第四,关联方之间的投资,把股权变更登记的时点盯紧,12 个月是个硬线。
有两处容易做反。
一处是评估值。有人想着把评估值往高了做,好让被投资企业多提折旧。出资方这一头,税基是"公允价值减计税基础",公允价越高,税基越大,当期和未来要缴的未必更少;而评估值不实本身会带来后续麻烦。
另一处是把"递延"当成不用申报。个人侧次月 15 日就要申报,企业侧也要按年确认并汇算清缴。递延改变的是分摊节奏,不是申报义务。
还有一条要说清楚:本篇只讲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这两头。以不动产、知识产权这类资产投资,在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那一侧是什么口径,本次未核到可引的现行条号,正文不给任何数字或处理结论,需要单独核。
一句话记住:投资那一步产生的增值,税是跑不掉的;能商量的是这些年怎么摊。摊之前要做的,是把原值、口径、适用年限、二选一这三件事先定死。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文中所引法律、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具体金额、期限与程序以税务机关实际送达的文书载明为准。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执法口径,个案结果不代表承诺。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分析,建议携带相关文书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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