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下来了,判了罚金,还并处没收财产,账上能动的钱只有这么一点——先交哪一笔?
判决下来了,判了罚金,还并处没收财产,账上能动的钱只有这么一点——先交哪一笔?
问的人多半想找一句"先缓一缓"。但财产刑到执行阶段不是自己跟自己商量:顺序在司法解释里是排好的,空间在顺序之内。
本篇的事实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 号),自 2014 年 11 月 6 日起施行。
第一条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圈定为主文确定的五类事项: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事项。第二条明确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罚金数额与缴纳处理第 112 篇已展开,本篇不重复。
第十三条分两款。第一款: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第二款是一条例外: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适用要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且财产不足以支付。只承担其中一类,或者付得清,这一条都不落到适用上。
这里有两种认识,本篇并列,不替读者选边。
认识一。逃税、虚开受损方是税款,没有自然人被害人,第十三条第二项难以直接对应;税款追缴各走通道,财产刑执行照按第四、第五两档推进。
认识二。税款损失在生效判项中已由追缴或责令退赔判项固定,属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的对应内容,应在罚金之前清偿,并优先于上缴国库的罚金。
两说差别落在同一件事:国家税款算不算第十三条意义上的"被害人损失"。本篇未核到官方统一执行口径,不作认定。程序落点能确定:执行按判项走;认为判项对涉案财物性质认定有误或漏列的,依该规定第十五条提异议,由执行机构移送刑事审判部门裁定补正。
罚金与没收之间还有一层:该规定公布时最高人民法院答记者问中说明过,罚金与没收部分财产并处的先执行罚金、后执行没收部分财产,罚金与没收全部财产合并执行的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此说明非司法解释条文,仅供理解意图参考,落点以条文与执行法院做法为准。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不能全部缴纳的,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因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判处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该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定一时点:判处没收财产的,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第二款补,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须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生活必需费用。
刑法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三个条件要同时成立:没收财产以前所负、属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
别把顺序当成"能不能免"。第十三条解决的是钱不够时先付谁,不是这笔能不能不付:靠前的优先清偿,靠后的只是排在后面,不是消灭。
也别把随时追缴理解成一次到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不设终点,指定期限届满后仍发现可执行财产的,可以继续追缴。
还有一点常被漏: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不在没收范围之内。家庭共有财产里属于被执行人自己的那一份怎么算须依民事法律确定,份额口径本篇未核到统一标准。
第一,把主文里的财产刑判项逐条摘下来。罚金多少、是否并处没收、有无追缴或责令退赔、退赔对象是谁——判项不清,谈顺序没有落脚点。
第二,把名下财产分门别类列好。不动产、存款、对外债权、家庭共有财产中的份额,逐项列。锚点是生效时合法所有的财产,清单比态度管用。
第三,把正当债务的三个要件备齐。形成于没收财产判决之前、属正当债务、债权人有请求的意思,缺一条刑法第六十条这条路就走不通,凭证要在财产被处置前固定住。
财产刑的执行顺序,问句本身得先换一次。
能确定的是两层:第十三条给了一套排位规则,罚金排在没收财产之前;真正能争的不在跳档,在财产范围内的识别与保留——哪些算生效时合法所有的财产、哪些属于家属所有、哪些要留生活必需费用。
顺序之内争分项与金额,顺序之外本篇不给许诺。个案落到哪一档,取决于生效判项与执行法院实际采取的措施。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文中所引法律、司法解释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具体执行以司法机关实际送达的文书载明为准。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执法口径,个案结果不代表承诺。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分析,建议携带相关文书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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