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拿到手后又转出去了——"行政上算善意取得",这句话能不能一路管到刑事上,把罪也免掉?
发票拿到手后又转出去了——"行政上算善意取得",这句话能不能一路管到刑事上,把罪也免掉?
多半是想让一个好结论跑完两段路。行政侧与刑事侧评价的是两件事:行政侧看这张发票能否作扣除凭证、要不要追缴;刑事侧看行为人有无骗抵税款的目的、有无税款被骗损失。两条线有交叠,不是一条。
行政侧。第 02 篇已铺过:对受票方不以偷税论处、不追缴款项的路径,来自国税发〔2000〕187 号文以来的系列文件,核心是受票方不知道发票开具方与业务不符、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本篇沿用其口径,不重讲。
刑事侧。刑事上用的是另一套词:主观上是否明知,客观上是否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有无税款被骗损失。刑法第十四条定义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落到发票上,问的是接受发票的人当时知不知道它对应的是没有真实业务。
这是本篇主心骨,也是刑事侧最实的一条出罪通道。第十条第二款原文: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请注意这句话里并列的三个要素:目的上不以骗抵税款、结果上没有税款被骗损失、且目的被限定在虚增业绩、融资、贷款这类。
它比"善意取得"更窄也更具体:善意取得解决受票方主观是否知情,这一款解决全案目的与损失。主观上不知情的人,可能只是被用作虚增业绩的角色;主观上明知的人,也可能因抵扣未落地而未造成认定上的税款被骗损失。两件事交叉,不重合。
这里有两种认识,本篇并列,不替读者选边。
认识一(可以推过去)。行政侧已认定受票方善意、不作偷税处理,说明其主观上无故意;主观无故意,刑事故意就缺一块,刑法第十四条那道门就过不去。行政沿线的结论是不追缴税款,刑事另判有罪则是同一件事重复处罚。按这一说,行政善意取得是刑事免责的充分条件之一。
认识二(不能当然推过去)。刑法评价独立:行政处理解决发票能否作扣除凭证、税款征收与滞纳;刑事追责解决行为人的罪责。受票方不知情,不等于开票方、策划者不知情;善意取得往往只就某一张票、某一个受票方而言,全案还有没有持骗抵目的的其他行为人、还有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其他票,是另一个问题。按这一说,行政善意取得最多是刑事判断中的一个情节证据,能否出罪仍要回到第十条第二款与刑法第十四条。
两说的差别落在同一件事:行政侧的"善意"结论,是刑事出罪的充分条件,还是只是若干证据之一。本篇未核到官方统一的衔接口径,不作认定、不选边。
别把"善意取得"当成刑事免责牌。法释〔2014〕13 号第十一条是另一条线:第一款列四种应当追缴的情形——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第二款写明"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这一条管的是财产能否追回,与前面的出罪通道不是一回事。
也别把补缴当成刑事替身。法释〔2024〕4 号第二十一条给了补缴从宽、情节轻微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不作犯罪处理的三档出口,但这是量刑与处理的出口,不是"善意"的另一种写法:补缴解决已造成的税款损失怎么补,善意取得解决行为当初该不该以犯罪论处。
还有一点常被漏:行政侧的善意逐个受票方、逐张发票判断,刑事侧看的是全案目的。一张票上善意,另一张上未必;受票方在这笔上不知情,不说明在另一笔上同样不知情。全案目的与损失要整体核,不能拿一个受票方的善意结论给全案背书。
第一,把"目的"做成证据链。真实业务背景、发票对应的资金流与货物流、取得发票的动机是融资还是业绩,这些写进材料比事后解释管用,落点是第十条第二款那半句"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
第二,把"税款被骗损失有没有发生"单独立一栏。差额有没有申报抵扣、抵扣落在哪个所属期、损失在提起公诉前是否已无法追回。定罪看虚开税款数额,加重情节看无法追回的数额,两个"税款"不是同一个数。
第三,把涉案财物流转路径画一遍。第三人取得时的对价、方式、时间,是否落在第十一条第一款四种情形之内。画得清,财产那条线才谈得上。
善意取得能不能在刑事上免责,问句本身得先换一次。
能确定的是三件事:行政侧与刑事侧评价的不是一件事,用的也不是同一套词;刑事侧最实的通道是法释〔2024〕4 号第十条第二款的目的与损失双要件;"执行中不予追缴"是财产线,不是罪责线。
行政上的善意是重要情节,不是刑事出罪的替代品。能否出罪取决于全案证据与办案机关对目的、损失的认定,个案走向不以任何一方单方面结论为转移。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文中所引法律、司法解释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具体认定以司法机关实际送达的文书载明为准。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执法口径,个案结果不代表承诺。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分析,建议携带相关文书另行咨询。
「许律谈税」| 税务行政争议解决 · 涉税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