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股权转让被核定征收,风险在哪一层

有个做实业的股东,股权按账面价转了,税务机关复核时一句: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要按净资产核定。多数人一听"核定",注意力全压在这两个字上,可核定只是这条链条靠后的一层。

有个做实业的股东,股权按账面价转了,税务机关复核时一句: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要按净资产核定。多数人一听"核定",注意力全压在这两个字上,可核定只是这条链条靠后的一层。

股权转让出事,多数不栽在核定本身,而是栽在后面两件事——收入口径没写全,历史成本拿不出来。核定是结果,不是原因。

一、这个办法管什么,谁去报

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8 年第 31 号作过修改。

第二条划范围:股权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的股权或股份,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第四条给算法: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转让方是纳税人,受让方是扣缴义务人。第六条还有一处容易漏:扣缴义务人要在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原文写"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机构改革后按现主管机关执行)。第二十条列了六种次月 15 日内申报的情形,含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价款、协议已生效等。

二、核定什么时候触发

第十一条列了四种可核定的情形:申报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申报、责令限期仍不申报;无法或拒不提供转让收入资料;其他应核定情形。

第十二条界定"明显偏低":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的(标的公司持有土地、房产、知识产权、股权等资产的,比的是净资产公允份额);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成本及税费的;以及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等。

第十三条反过来列四种视为有正当理由的:国家政策调整致经营受重大影响的;继承或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的;法律、政府文件或章程规定并有资料证明的员工内部受限转让;双方能证明合理性的其他情形。

三、核定有层次,不是一句话

第十四条规定"依次"适用三法:

净资产核定法。 按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相关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超过 20% 的参照中介机构评估报告;6 个月内再次转让且净资产未重大变化的,参照上一次评估报告。

类比法。 参照同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或同类行业企业。走不通才有第三层的其他合理方法。

先有净资产的底,再谈同行业同股东参照,最后才是裁量。

四、真正出事的,是下面几层

第一层:收入口径没收全。 第七条把转让收入定为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经济利益;第八条要求违约金、补偿金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转让收入;第九条把合同满足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也算进来;第十条要求按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二层:原值拿不出来。 第十七条: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原值。第十五条给了五条路径,其中一条是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第十八条说多次取得同一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时按"加权平均法"定原值。核不出来不是少扣,是所得额被做大。

第三层:历史沿革记断。 第六条要求被投资企业记录股东持股成本。换过几轮股东、有过增资转增,账面没串起来,转让那一步只能按第十七条核定。这层不产生罚款,只决定最后按什么数交税。

第四层:代持还原被当成转让。 名义持股人把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工商上是一次变更,税务上算不算转让?第三条第七项用"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兜底,第十五条第三项只覆盖亲属、继承类无偿让渡,没写代持还原。这一层我给不出唯一答案:存在不同理解——一种按转让走,适用第四条;一种认为代持期间未发生真实权属转移,不产生纳税义务。国家层面有无统一口径这次没核到,以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五、被核定之后,还剩一半后果

第十六条:转让方已被核定收入并依法征税的,受让方该股权的原值,以取得股权时的合理税费与转让人被核定的转让收入之和确认。核定价会变成下一手的成本基数。

六、三条能落地的动作

盘一遍收入口径。 违约金、补偿金、后续分成、代偿债务,按第八条逐项对照,签协议前做比签完后谈容易。

把持股成本的历史串起来。 从初始出资到本次转让,每轮变动的依据、凭证、完税情况按年度排成一条线。被投资企业有记录义务,股东自己也留一份。

看地方尺度。 67 号公告第三十一条授权省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样的申报价,各地路径不同,以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结语

被通知核定,第一反应不该是"怎么压下去"。

收入口径、原值凭证、历史沿革——这三件事决定核定来不来、按什么数来。核定只是最后那一下。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文中所引法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具体适用口径以税务机关实际答复与送达的文书载明为准。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执法口径,个案结果不代表承诺。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分析,建议携带相关文书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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