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予期权的人常问何时交个税。股权激励的纳税义务挂在几个不同的时间节点上,节点不同,税率结构完全不同。 记住一句:授予时基本不用交,交的那天取决于你拿的是哪一种——期权看行权日,限
被授予期权的人常问何时交个税。股权激励的纳税义务挂在几个不同的时间节点上,节点不同,税率结构完全不同。 记住一句:授予时基本不用交,交的那天取决于你拿的是哪一种——期权看行权日,限制性股票看解禁日,增值权看兑现日,非上市公司那一支还可能递延到转让。
财税〔2005〕35 号第一条:授予日(授权日)是公司把期权给到员工的日期;行权是员工按约定价买入股票,行使权利当日叫行权日(购买日)。
另外两种形态:财税〔2009〕5 号第三条,限制性股票是上市公司按计划授予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满足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才可处置;同文第二条,股票增值权是被授权人按约定条件行权,上市公司直接发现金。
财税〔2005〕35 号第二条第(一)项原文写: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注意两个限定词:"除另有规定外"是但书,"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是基调。
同条第二项:员工行权时,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属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算式为(每股市场价-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落到时点上:义务发生在行权日,不是授予日,也不是股票后来涨到多少那天。 同条第三项:再转让的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免规定算;第四项: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算。
35 号文第四条第(一)项"行权后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由财税〔2018〕164 号第九条第(二)项废止,再转让那一步不能照旧文说。
国税函〔2009〕461 号第三条:原则上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以登记日与解禁日市价的平均价乘本批次解禁份数、减去实际支付资金,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一条把时点写成"所有权归属时",同批解读另有"每一批次解禁的日期"的说法,两者是否完全对应,这次没核到官方统一解释。
增值权:发钱那天就是落点。
财税〔2016〕101 号第一条第(一)项:非上市公司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条件的经备案可递延纳税,取得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20% 税率计算。成本基数:期权按行权价、限制性股票按实际出资额、股权奖励为零。
以下为分析判断。 递延把税从"拿到股权"推到"卖掉股权",现金流更友好,但义务挂在不确定的未来事件上。
不符合递延条件的,同文第四条第(一)项把时点拉回"取得"那天:个人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参照 35 号文计算纳税。
递延也不是锁死。101 号第四条第(二)至(四)项: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股权按限售股规定执行;递延纳税股权转让时优先转让,成本按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合并;持有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或以该股权再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税。
计税方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5 号第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符合财税〔2005〕35 号、财税〔2009〕5 号、财税〔2015〕116 号第四条、财税〔2016〕101 号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年度内两次以上取得的合并计算。第三条: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缴税期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2 号第一条:境内上市公司授予的股权激励,经备案,个人可在行权之日起不超过 36 个月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第三条: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执行;第五条第(一)项废止 101 号第二条第(一)项,旧规"不超过 12 个月"已不作数。
一是所得项目归类有两种表述并存。 一边是 35 号文第二条第(二)项、国税函〔2009〕461 号第一条归到"工资、薪金所得";另一边是 164 号文第二条、2023 年第 25 号第一条表述为"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前者讲项目归属、后者讲计税方式,如何对应没核到统一解释。
二是各地在备案口径、申报表选择上不完全一致。 2024 年第 2 号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前置;福建税务公布的路径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综合所得申报—个人股权激励收入"模块,或办税服务厅相应申报表。各地以主管机关答复为准。
问"什么时候交",问的往往是"我拿的是哪一种"。先认节点,再认所得项目,最后才算税率。
顺序反着来,容易把一份递延激励当成行权即征,或者反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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