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社保费被追征,企业说"过了两年了"——这个理由能不能站住,取决于走的是哪条路

有企业的说法我听了不少:那是前几年的事,早过了两年,怎么还能追?

有企业的说法我听了不少:那是前几年的事,早过了两年,怎么还能追?

这话很好懂,因为它对应的是一个真实存在的条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数字很具体,两款都写得清清楚楚。但本题的麻烦在于,这个条文用在社保费追征上,实务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

一、认识之一:2 年只管监察查处,管不到费款追征

这是目前有较多公开依据支持的一种理解。

理由一,看法律有没有写时效。《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整部社会保险法在这一章里没出现过时效两个字。第八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也同样没有。

理由二,看规章有没有写时效。《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 号)全文十四条,稽核内容含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欠缴补缴情况——全文未设时效条款。

理由三,看司法口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第六条(说明:这是最高法行政审判庭为统一裁判标准发布的研讨意见,不是司法解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这个纪要在实际案例里被援引过。一份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祁阳市人民政府祁政复决字〔2021〕16 号,属地方复议决定,不是统一裁判规则)中,复议机关认为:社会保险法未对征收社保费设时效限制;追缴职责与劳动保障违法查处属两个不同行政行为,不适用 2 年查处时效,撤销了人社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通知书》。

理由四,看性质区分。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的答复:《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对社保稽核未设时效限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约束的执法内容与性质属于行政处罚类,与稽核企业欠缴社保费不同。

二、认识之二:社保补缴也该受这 2 年管

反过来的理解也有它的支撑。

第一,第二十条第一款是概括式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没点名哪一类;而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把"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列为监察事项。按此读法,不缴社保也应落入第二十条的适用范围。

第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写的是"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未依法缴费被很多人理解为持续状态,只要一天没补上,就处在"继续"里,期限跟着滚动。

第三,地方上确实有过以超时效为由拒绝受理的实例。凤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一份公开答复里,对 2016—2018 年期间的欠薪行为,以距举报时间已超过三年、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不再查处,并建议走司法程序。

三、这个理由为什么常被提出,它能不能站住看路径

以下为分析判断,不是结论。

先说它为什么常被提出。被追征的企业需要一个能立刻说出口的理由,而"2 年"是个具体、好记、看着有明文的数字。它站不站得住,归根到底是程序路径问题,不是措辞问题。

追这件事的有两个口子。一个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第十一条第(七)项,参保缴费属于监察事项,走"查处违法",第二十条的 2 年适用;另一个是社保费征收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依《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依《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走稽核,这两条路条文里都没写时效。

所以同一个"未缴",从第一个口子进来,这个理由有得谈;从第二个口子进来,它缺法律依据。 这是我的推断,不是条文明文,推理依据是上面两节的条文有无与性质差异。

还有一句要讲清:《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也写了 2 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 5 年),但它约束的是"行政处罚"。社保费追征算征收还是处罚,学理和实务都有讨论,未核到统一结论,这里不下判断,只提醒别把两部法的 2 年当成同一个 2 年。

四、各地口径不一致,这是本篇最要紧的一句

必须说透:以上两种认识目前并存,各地经办和监管的把握并不完全一致。

因此具体怎么把握,以主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以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现行意见为准。 接这类咨询先问三件事:收到的是哪一份文书、文号上写着依据什么程序、落款是哪个机关。这三个问题问清楚,方向就出来了。

五、几条务实提示

第一,把"追征"和"查处"分开记。 前者走征收和稽核,条文依据是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后者走劳动保障监察,条文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路径不同,时效条款适用空间不同。

第二,"过了 2 年"不一定能当挡箭牌。 它可能是抗辩,也可能不是,取决于程序入口。把它当定心丸,是常见误判。

第三,缴费义务不因时间推移而消失。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写得明白: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讨论的是追征能不能追,不是这个义务还在不在。

结语

"社保追征有没有时效",没有一句万能答案。

有条文,两款写得清楚;也有反过来的依据,那一套在公开复议决定里被援引过。两种认识并列,各地口径不完全一致。

能确定的是义务不因时间消失,争议的是追的程序。分清走哪条路,比争哪个数字重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文中所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文件(含会议纪要性质的审判研讨意见)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各地经办口径不一致,具体以主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现行意见为准,并以实际送达的文书载明为准。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执法口径,个案结果不代表承诺。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分析,建议携带相关文书另行咨询。

「许律谈税」| 税务行政争议解决 · 涉税刑事辩护

← 第 92 篇 · 不缴社保会被追刑责吗?先把行政这条线和刑事那条线分开画 第 94 篇 · 把员工做成"灵活就业"这一步,社保和税务两边都在看什么 →

需要针对具体情形判断?

公开内容只能覆盖通用情形。每个案子的数额、证据与程序节点都不一样,很难用一篇文章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