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平台类企业问过我:把按固定时间上班的人改签服务协议、按灵活就业身份参保,能不能省掉单位缴费?
有平台类企业问过我:把按固定时间上班的人改签服务协议、按灵活就业身份参保,能不能省掉单位缴费?
能省一部分,但不能省掉风险。问题在于:签完之后,社保和税务两侧各自按什么口径来还原这件事。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条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讲了同样的结构。"个人身份参保"这条路,法律是开着的。
这条路有三处入口: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自愿参保者向经办机构申请登记)、第六十条第三款(可直接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缴纳)。
单位这一侧的入口是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一句里没有"自愿"两个字。
一个字之差,就是两条路的分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 号)把灵活就业人员界定为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从业人员。
按国办发〔2019〕13 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各省按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基数上下限,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 60% 至 300% 之间选择缴费基数;费率 20%,其中 8% 计入个人账户。
注意:60%—300% 是规则,数额上各地不一样。 以山东口径为例:2025 年度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 4504 元、上限 22518 元;这是地方数据,别当全国数用,每年以当地公布数额为准。
还有两条也是地方口径:山东多地公开提示,当年可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不得违规向前补缴往年;参保不受户籍限制。
以下为分析判断,不是结论。
起点要先分清:这个人是"自愿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还是"被安排成灵活就业身份参保"。
第一道关是劳动关系认定。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给三条标准,第(二)项为"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固定考勤、固定排班、接受考核、按月领固定的钱,凑齐就往那边靠。第二条列凭证:工资凭证或花名册、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第(一)(三)(四)项由用人单位举证。
按单位用工还原后,回到《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劳动者还可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
另两条常被忽略:
协议签了没用。 法释〔2025〕12 号第十九条:约定或承诺无需缴纳社保费的,法院认定无效;补缴后请求返还已支付社保费补偿的,法院支持。
工伤的代价比社保费本身大。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挂靠参保",黄石市人社部门公开提醒:严禁虚构劳动关系"挂靠参保",不得为与实际无用工关系的人员代办参保缴费。社保法第八十八条(骗取社保待遇的,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同样适用。
身份一换,申报口径也跟着换:按灵活就业处理的,走到劳务报酬或者经营所得那条线;按单位用工处理的,走工资薪金那条线。扣缴义务人与汇算口径都不同。
本篇只讲社保侧这一句话:用工性质怎么认定,决定的不只是他交多少社保,还有他的收入按哪个所得项目申报。 两边用的是同一次"定性"。第 80 篇会把税务那一段展开。
平台/企业这侧:补缴、滞纳金、罚款,外加解除时的经济补偿,以及补缴后被判返还已发社保费补偿(法释〔2025〕12 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从业者那侧:他以为是"自己参保",实际是被按虚假劳动关系挂上去的,工伤、医疗、生育待遇可能落空;拿了企业以补助形式发的钱,补缴后可能要还。
较被动的一种情形:企业省下单位缴费,员工出了工伤,企业全额自担待遇,再回头找员工要那笔"社保补助",省下的钱全出去还不够。
第一,把"自愿参保"做成真的自愿。 参保登记谁申请、以谁的名义、钱从谁的账户出——三处留痕要对得上。
第二,分类而不是一刀切。 真做非全日制、兼职、个体经营的,走灵活就业通道是通的;该按用人关系走的别硬套,混设一套规则说不清。
第三,各地口径不一致,以主管人社、医保部门和税务机关的现行答复为准。 缴费基数、渠道、能否补缴往年各地标准有别,本篇不引数额当通用数。
灵活就业参保这条路,法律开着,而且挺宽——个人自愿、比例更低、基数自选、户籍不限。
关掉它的不是法律,是"把人安排上去"这个动作。用工事实还在,社保会按单位口径还原,税务会按对应所得项目还原,两边用的是同一次定性。
分清"他自己来的"和"企业安排的",事情就解决了一大半。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文中所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各地缴费基数、费率与办理流程口径不一致,具体年度数额与办理方式以当地主管机关公布的口径为准。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执法口径,个案结果不代表承诺。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分析,建议携带相关文书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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