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流里,这三个词几乎被当成同义词用。但在法律上,它们分属三个不同的层面:一个是行政法概念, 一个是刑法罪名,还有一个根本不是法律术语。分不清的代价很实际。
三个词,三种身份:偷税是行政概念,逃税是刑法罪名,漏税不是法律术语。 差别不在叫法上,在追征期和入罪门槛上。个案定性仍取决于具体事实与证据, 属分析判断,非结果承诺。
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依据为第六十三条。
主要依据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没有法律定义;对应情形分别按未申报、计算失误的规则处理。
该条同时规定处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三点:它是「行为+后果」的认定;偷税没有金额门槛,区别只在情节与处罚幅度; 这是行政定性,本身不等于犯罪。
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配套规则是:法释〔2024〕4 号第一条把「欺骗、隐瞒手段」具体化为若干项,包括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与记账凭证等涉税资料, 以「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 法释〔2024〕4 号第二条明确: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税款少缴的,三年内可要求补缴且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的,追征期三年,特殊情况延长至五年;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追征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延长至五年(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而偷税、抗税、骗税不受追征期限制。定性是「失误」还是「偷税」,直接决定税务机关能往回追多少年。
偷税是行政定性。是否构成逃税罪,要另过《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与追诉标准两道关。过度恐慌与低估风险,都源于这一步没分清。
刑事层面的出罪条件很具体: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的期限内, 足额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法释〔2024〕4 号第三条)。
它不是法律术语。要主张的是「计算错误等失误」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这类具体情形,并以相应证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