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出来之后,最常见的两个问法是:「这算偷税还是逃税?」「会不会坐牢?」这两个问题的答案不在同一个层面上。 行政上的偷税认定,与刑事上的逃税罪,是两道不同的门。
行政这道门没有金额门槛;刑事这道门要十万元加百分之十,还要看追缴通知之后怎么做。 具体落在哪一道,取决于行为方式与证据状况,属分析判断,非结果承诺。
对应处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两套账和私户收款,在这个条文里有非常直接的对应——「伪造、变造、隐匿……账簿、记账凭证」对应设立第二套账、把真实账簿藏起来; 「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对应真实收入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账上不体现或少体现。 具体对应哪一项,要结合个案的事实与证据判断(属分析判断,非结果承诺)。
如果进入刑事评价,行为类型要对应到该条列举的「欺骗、隐瞒手段」。与该类事实关系较近的有两项:
常见的事实对应是设立第二套账、隐匿真实账簿。
常见的事实对应是以不真实的账簿数据作为申报依据。
这是「常见的事实对应」,不是自动结论。最终落在哪一项、是否成立,取决于行为方式、证据状况与办案口径。
行政上无门槛;刑事上要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
行政上无前置;刑事追诉要求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税款、不缴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二条)。
行政偷税不受追征期限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刑事责任另按刑法追诉时效规定。
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少缴的,追征期三年,特殊情况延长到五年;不进行纳税申报的,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延长至五年(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而偷税、抗税、骗税不受追征期限制,所以「算不算偷税」直接决定税务机关可以追溯多少年。
另需提示发票这条交叉线:两套账、私户收款的事实,常伴随收入不开票、少开票,或者通过第三方开票。 如果同时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形,可能另行触及发票类罪名。是否构成、构成何种罪名,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评估风险时,不要把视野只放在「少计收入」这一件事上。
资金流、物流、单据流之间是互相印证的。以「查不到」为前提做安排,本身就是风险来源。
事情发生后去补做合同、补记凭证、调整账簿,可能被评价为新的行为,而不是对原行为的修补。
定性看的是申报与账簿是否真实反映收入,而不是资金最终归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