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是税额的高低。这两件事差得很远,也决定了材料该怎么准备。 本文按一般规则梳理审查维度,以及法院不审哪些事项。
行政诉讼审的是「合不合法」,不是「税高不高」。与其花力气说明经营多么不易,不如想清楚: 税务机关认定的哪一项事实缺少证据,适用的是哪一条,程序上少了哪一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划出了分岔口:纳税上的争议,必须先履行或提供担保,再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起诉。 而对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界定了「纳税争议」的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明确,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须先经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可申请复议,也可直接起诉。
可申请复议,也可直接起诉。
所以拿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就直接写起诉状的,通常会卡在第一步:前面还有一道复议的门。
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是以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主要内容。放到涉税场景里,大致落在四个维度上。
这里有个容易忽略的点,「适当性」只在有限范围内被审查:税负是重是轻、行业平均税负是否合理,原则上不属于法院的判断范围。具体裁判类型与适用条件,以现行《行政诉讼法》文本为准。
还有一条直接决定材料该怎么准备:按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说,举证的压力主要在作出决定的一方。当事人要做的是把矛盾点指出来——某一项认定的证据在卷宗的哪一页,某项证据能不能支撑那个结论,用的是哪一条依据。
按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法院的处理结果大致有几类:
以上是规则层面的梳理,不是结果预测。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执法口径。
「税定得太高了」是感受;「这一笔收入的认定没有证据支持」才是主张。后者才落得进审查范围。
未依法告知权利、未充分听取陈述申辩、送达方式不符合规定,这些都在审查范围内,而且往往比金额本身更容易被查证。
起诉期限的起算与长度,以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及送达文书载明为准,不宜凭印象推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