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 Q&A · Practitioner

收到税务自查通知,该怎么做?

自查这个阶段真正要做的判断有三层:先定性、再定量、最后定时点。 本文说明自查的程序位置、行政与刑事两条线的差别,以及为什么时点比金额更关键。

一句话结论

要查,但自查不是「算个数、补点钱」,而是先把问题性质定准、再把数额与比例算清、最后把履行时点卡住。 在定性、数额、履行三项中,履行是否在立案前完成,往往比补缴多少更值得优先安排。

一、先纠正一个叫法:自查不是独立法定程序

从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与稽查程序规定看,「税务自查」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定程序名称。它更多出现在实务中——税务机关在正式立案检查之前, 通过自查通知、风险提示等方式,要求纳税人自行核对并纠正。

这是分析判断,不是结论:正因为程序法上没有它的独立位置,自查阶段完成了什么、留下了什么记录,才会影响后续的定性口径。

二、要对照的是两条线:行政的与刑事的

行政上的「偷税」与刑事上的「欺骗、隐瞒手段」,表述不同、列举也不同。自查时怎么描述问题的性质,会同时影响这两条线。

三、为什么自查阶段的时点比金额更关键

节点一

是否进入刑事追诉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 以上,并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追诉(《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二条第 1 项)。

节点二

是否不追究刑责

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或批准延缓、分期期限内足额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释〔2024〕4 号第三条)。

节点三

数额档次

10 万元 / 50 万元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法释〔2024〕4 号第二条)。

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补缴行为本身被写进了追诉条件——「经通知后不补缴、不缴滞纳金或不接受处罚」是追诉要件之一。 二是窗口的关闭时点是立案,不是补缴完成:该条末款明确,立案后再补缴、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追究。 自查阶段通常落在「通知前」或「立案前」的区间里,这是分析判断,非结果承诺。

四、常见问题

自查报告可以写成申辩书吗?

不建议。自查阶段宜以事实复原和账务说明为主,把定性争辩写成主体会让材料重心跑偏。

主动改正会影响处罚裁量吗?

会被考虑。涉及《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2021 年第 33 号,两批合计 14 项),适用需同时满足五年内首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三项条件,范围以公告为准。

自查阶段要不要作定性承诺?

不宜。定性需要构成要件和证据支撑,自查阶段能确定的是事实与金额。这是分析判断,非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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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结合自查范围作判断?

公开内容只能覆盖通用情形。若涉及具体金额与时限,建议以实际文书和事实为准另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