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之前说的话是口头陈述,签字之后它变成一份由本人确认的书面记录。 笔录能改,但怎么改、什么时候改,决定了改动的分量。核心动作都在签字之前。
笔录可以更正与补充,但改动的分量取决于它完成在哪一段:签字前逐页核对,签字时签注保留意见,签字后书面补充。 不建议自行涂改已经签字的笔录,也不宜作出与已有书证相矛盾的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列举了税务检查职权,询问是其中一项。约谈不是一次随意交谈,它处在检查职权的框架内。 「约谈」并非法律条文里的固定术语,实务中通常表现为询问的一种形式;这是分析判断:名称不同,但记录方式与法律后果落在同一处。 笔录则是载体,它把问答固定下来,成为案件材料的一部分。
实施检查、进行询问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注明来源、事由、证明目的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及签封情况;压缩的应当注明压缩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第二十三条)。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四十条)。
这三处连起来看,含义很明确:约谈不是单向的问答,它有先告知、再记录、后听取的法定结构。
不会。《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税收违法证据,笔录会沿着检查、审理、决定的链条往下走,成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之一——这是分析判断,不是结论。 也正因为如此,笔录里的措辞,往往比约谈现场的态度更重要。
以上均为分析判断,不是结论。
把可能被问到的几类问题列出来,逐项核对凭证在哪、口径是什么。准备的目的不是套话,是准确。 涉及账务、业务细节的,可以由了解情况的人员列席,或者提前整理书面说明材料。
关注记录是否完整:来源、事由与证明目的、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及签封情况; 数据被压缩的,是否注明压缩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这些属于可以核对的内容。
列席的作用是补充事实与核对口径,不宜替代当事人本人的确认;确认权与签署权仍在被询问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