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是不是轻一点」这个印象来自对法条的误读。落到人身上的法定刑,用的是同一个条文、同一个档次。 所以「更有利」这件事要换三个变量来看:罚金由谁承担、责任落到谁头上、数额怎么算。 以下关于利弊排序的分析均为分析判断,不是结果承诺。
单位犯罪并不自动降低个人的刑档。真正的差别在三处:罚金由谁承担、责任人员范围有多大、 涉案数额怎么算。其中数额标准未按单位与个人分设两条线,税率档次并不会因主体标签而改变。 这三个变量算清楚之前,主体标签只是一个看起来像答案的词。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请注意最后半句:对责任人员是「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落到人身上的法定刑, 用的是同一个条文、同一个档次。单位犯罪并不会自动把人的刑档降下来。
另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规则,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 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这条规定的是执行顺序——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优先于罚金、没收财产。放在下面「罚金由谁承担」这个变量里看,它的意义就很具体。
定单位犯罪的,罚金由单位承担,影响企业经营资金,个人财产不直接承担这部分罚金;定个人犯罪的,罚金由个人承担,直接作用于个人财产。但依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无论定单位还是定个人,税款都在罚金之前。所以「罚金由单位承担」的实际好处,要放进税款、滞纳金一并计算的框架里看。
定单位犯罪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范围有一定边界,不是单位里所有经手人都当然成为被告;定个人犯罪的,由实施行为的自然人承担。方向上,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范围看起来更窄,但反向风险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本身就是争点——决策的人、名义上的负责人、实际拍板的人,三者可能并不重合。这个判断属分析判断,具体认定取决于个案证据与执法口径。
从已核验的条文看,数额标准未按单位与个人分设两条线。例如逃税案的追诉标准为数额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二条),该条未区分单位与个人。也就是说,改换主体标签不会改变数额门槛,也不会改变量刑档次。争点仍然在算法上:逃税数额为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的各税种税款总额,比例按纳税年度分别计算,跨年度时各年度数额累计、比例取各年度最高值。
谁决策、谁执行、钱进了谁的账。责任人员范围与罚金承担主体,都建立在这张分工表上。 这张表宜在人员变动、资料交接之前完成(属分析判断,非结果承诺)。
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已经把顺序写清楚:税款与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优先于罚金、没收财产。 只按罚金安排资金,会在税款环节遇到问题。
因为这条路径不区分单位与个人(法释〔2024〕4 号第二十一条),它不依赖于主体标签的争议如何解决。 先做不受争议影响的事,是这类案件里稳妥的次序。以上属分析判断,非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