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开票方出问题,下游受票方往往处于被动的一方——票是别人开的,业务是自己做的,风险却是共同的。 真正需要分清的,是行政处理与刑事风险两条线,以及善意取得与明知参与两种情形。
第一步不是补税,而是分清文书性质、分清善意与明知、分清行政与刑事。上游的问题会不会落到自己身上, 取决于自己的业务能不能证明、票面与实际对不对得上、国家税款有没有被骗损失,属分析判断,非结果承诺。
拿到材料先看四件事:文书名称、作出机关、送达方式、救济告知。这决定了后续有没有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入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2024 年 3 月 20 日施行) 第十条列举的五项虚开情形是:没有实际业务而开具;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对应税款的发票;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 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该条第二款另设目的限缩: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
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六条的口径是:虚开税款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 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行政线上的一般处理是:取得不合规的发票据以列支、抵扣的,通常面临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款与滞纳金。 这一条线只看行为与结果,不看上游是否已被定性。
通常不以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论处;进项层面不予抵扣,已抵扣的应当转出;重新取得合法有效发票的,可以准许抵扣;刑事风险相对较低。
可能被认定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构成偷税;刑事风险需按第十条、第十一条与追诉标准第五十六条评估。
需要谨慎。协查阶段信息不对称较为明显,此时的概括性表述可能被作为定性材料。
不行。陈述申辩、提出异议都有时间要求,不作回应会导致程序上的失权。期限从送达起算。
不自动构成。下游的判断仍要回到自己的业务证据与票面、抵扣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