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与答

上游虚开了,下游受票方怎么办?

上游开票方出问题,下游受票方往往处于被动的一方——票是别人开的,业务是自己做的,风险却是共同的。 真正需要分清的,是行政处理与刑事风险两条线,以及善意取得与明知参与两种情形。

结论先行

第一步不是补税,而是分清文书性质、分清善意与明知、分清行政与刑事。上游的问题会不会落到自己身上, 取决于自己的业务能不能证明、票面与实际对不对得上、国家税款有没有被骗损失,属分析判断,非结果承诺。

一、先看清收到的是什么文书

拿到材料先看四件事:文书名称、作出机关、送达方式、救济告知。这决定了后续有没有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入口。

二、刑事线上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2024 年 3 月 20 日施行) 第十条列举的五项虚开情形是:没有实际业务而开具;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对应税款的发票;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 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该条第二款另设目的限缩: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

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六条的口径是:虚开税款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 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行政线上的一般处理是:取得不合规的发票据以列支、抵扣的,通常面临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款与滞纳金。 这一条线只看行为与结果,不看上游是否已被定性。

三、善意与明知:同样是受票方,方向不同

类型一

善意取得类型

通常不以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论处;进项层面不予抵扣,已抵扣的应当转出;重新取得合法有效发票的,可以准许抵扣;刑事风险相对较低。

类型二

明知或者参与类型

可能被认定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构成偷税;刑事风险需按第十条、第十一条与追诉标准第五十六条评估。

四、应对的五个顺序

  1. 确认文书性质与自身法律地位。是被调查对象、被协查对象,还是仅收到提示?这一步决定后续所有动作的入口。
  2. 把交易真实的证据固定下来。合同、订单、付款凭证、物流单据、入库验收、往来记录。第一个动作是固定,不是解释。
  3. 核对票面与实际是否一致。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税额逐项对照。
  4. 行政线与刑事线分开评估。用行政层面的判断去推刑事结论,是常见的误判。
  5. 涉及刑事风险的,尽早评估第二十一条的空间。

五、常见问题

收到协查就主动认下全部,可以吗?

需要谨慎。协查阶段信息不对称较为明显,此时的概括性表述可能被作为定性材料。

认为与自己无关,不作回应行不行?

不行。陈述申辩、提出异议都有时间要求,不作回应会导致程序上的失权。期限从送达起算。

上游被认定虚开,下游就构成虚开吗?

不自动构成。下游的判断仍要回到自己的业务证据与票面、抵扣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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