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万元是立案的第一道门槛,但它只是三档中的起步档。三档数额之间对应的法定刑差距很大, 另有一个常被忽略的前置问题:涉案款项里,有多少是自己已经缴进国库的。本文把两个问题分开讲清楚。
立案起点是十万元(《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五条);真正影响法定刑的是 十万元、五十万元、五百万元这三道数额台阶,以及法释〔2024〕4 号第八条规定的 情节标准。除此之外还要分清:同一笔业务中,骗回自己已缴税款的部分与超出部分, 依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适用不同规则。
骗取出口退税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它的行为对象是国家出口退税款。这与逃税罪不同:逃税是「该缴的没有缴」, 骗取出口退税是「不该退的退了出去」。方向的差别,直接决定数额怎么算、争议点落在哪里。
至于哪些行为属于条文所称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法释〔2024〕4 号第七条列举了八项, 包括循环进出口申报退税、冒用他人出口业务、虚增退税额、将不退税产品报为退税产品等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 号) 第五十五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这里有个需要提醒的点:出口退税类案件的数额认定,通常不是凭单一凭证就能算完的。 报关数据、发票数据、收汇数据、退税申报数据要能相互对应,数额怎么归集往往比数额本身更早成为争议焦点。
十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五十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百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标准依据为法释〔2024〕4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法定刑依据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三个数字并排放,差距是清楚的:从十万元到五百万元,中间隔着两档。 在数额的归集与认定上争清楚一笔,可能影响的不是几个月,而是一整档——这是分析判断,非结果承诺。
法释〔2024〕4 号第八条同时规定了数额之外的加重情节,这一点经常被忽略。
请注意最后一类的表述: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它不是看单笔金额,而是看经营结构。 另需留意「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这一项,它把时间因素写进了情节认定, 涉案后对退税款状态的核实与依法处理,时点上越早越主动。
假报出口的数额算完之后,还有一个前置问题必须回答:这些钱里,哪些是自己已经缴进去的。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拆开看是两段处理:骗回自己刚缴的税,这部分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处理; 超过所缴税款的部分,按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处理。同一笔业务里,「缴了多少」与「骗了多少」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数额, 对应不同罪名与法定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也就是说,罚金与没收财产的执行排在追缴之后。这条规则在评估整体财务后果时经常被漏掉, 但它直接影响资金安排的顺序。
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等于没有后果。行政层面仍可能涉及追缴已退税款、加收滞纳金与行政处罚, 具体适用需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正式文本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 刑事与行政是两条线,不宜用一条的结论去推另一条。
数额通常需要按申报批次、按业务、按时间归集。不同的归集方式,可能导致案件落在不同档次。 这也是为什么先做数据对应关系、再讨论定性,次序上更稳妥(属分析判断,非结果承诺)。
是否移送、何时移送,判断依据是刑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不是补缴这个动作本身。 依法退缴已退税款、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在实务中属于会被考虑的从宽因素, 但它与是否进入刑事程序是两个问题(属分析判断,非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