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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货分离:账是平的,为什么还是可能被认定虚开

企业里流传很广的一句话是「我们有真实采购、真实进项,票也是真票」。这句话描述的是一个叫票货分离的做法, 也暴露了一个误解——账平不平,不是这个问题的判断标准。判断的入口只有一个:票上写的那笔交易, 是谁和谁之间真实发生的。

要旨

票流与货物流一旦分成两条线,开票方落在法释〔2024〕4 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发票),受票方落在同款第(一)项 (没有实际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笔操作,两个方向都有对应的条文。 只从自己这一侧看「我这边是平的」,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误判。

一、这个做法长什么样

用一个简化场景说明。A 公司做零售,大量客户是个人,不要发票。手上有实际采购、实际进项, 对应的销项却开不出去,这部分开票额度通常被称为富余票。

与此同时,B 公司账上缺成本、缺进项。双方谈妥,A 把票开给 B,B 支付一笔费用。

从 A 这一侧看,账是做平的:有采购、有销售、有缴税。放到链条上看,货去了 A 的真实客户那里, 票开给了 B。票和货,走了两条线。这就是票货分离。

二、条文是怎么写的

法释〔2024〕4 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这一项针对的是 A 这一侧:业务本身发生在 A 与其真实客户之间,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 A 把交易主体换成 B,把票开出去。

B 那一侧则落在同款第(一)项:没有实际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三个识别点

  1. 货去哪了。票开给 B,货却发给了别人,票流与货物流是两条独立的线。 这一项通常最先暴露,因为发货记录、物流单据、签收信息彼此对不上。
  2. 钱怎么走的。B 付款之后,资金是否原路或者绕道回流到 A 或其指定的人。 资金链条属于印证性证据,中间转几手不影响串联。
  3. 有没有真实购销。合同、订单、交付、验收,这几项能否形成闭合的证据链。 有合同但没有交付,与既有合同又有交付,评价完全不同。

这三项不是并列打分的。第一项一旦成立,后面的解释空间就会明显收窄。

四、链条上通常有三方

开票方

出票的一侧。核心问题是它开出的票有没有对应的真实交易。

受票方

拿票抵扣或者列成本的一侧。核心问题是它与开票方之间是否真实发生交易。

中间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虚开」的定义中,明确列入了「介绍他人虚开」。牵线本身即为条文列举的行为方式,不以经手发票或者经手资金为前提。

三方各自的行为方式不同,但都落在同一条条文覆盖的范围里。

五、数额与量刑档

按法释〔2024〕4 号第十一条: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定罪; 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对应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三档法定刑。

计算口径另有一层:这类案件往往跨多个纳税期、涉及多户企业,数额是累计的。 哪一笔计入、按什么税率折算,属于可以逐笔核对的部分。

六、几个要分开看的问题

七、给企业的一条务实提醒

票货分离大多数不是从「想虚开」开始的,是从「客户不要票」这几个字开始的。

因此真正应当先处理的,是富余票本身怎么合规消化——向客户说明开票规则、调整定价与结算方式、 把业务模式本身理顺——而不是把额度转给第三方。这个动作一旦跨出去,性质就换了一栏。

还有一处常被忽略:富余票的形成过程本身不会留下清晰的记录。 哪一笔采购对应哪一笔真实销售,事后往往很难还原。等到需要解释的时候,能拿出来的材料 往往只剩合同和票据,而这恰恰是证明力最弱的部分。事前的记录,事后的解释空间,这两件事是一体的。 以上属分析判断,非法律建议。

八、读者常问

受票方有真实经营,能不能反过来说明票没问题?

不能。受票方自身的经营状态不是判断重点。依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要看的是它与开票方之间 有没有实际业务。经营真实但与开票方之间没有交易,票的对应关系仍然断裂。

中间人既没经手发票也没经手钱,会不会被排除在外?

不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虚开的行为方式中明确列入了「介绍他人虚开」,条文的列举并不以 经手发票或者经手资金为条件。是否构成、处于什么地位,仍要结合具体事实与在案证据判断。

开票方已经足额缴税,销项税也申报了,能不能免予刑事追究?

这一点各地、各案的认识并不一致,尚未形成统一口径,不宜自行下结论。即便不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理, 法释〔2024〕4 号第十条第二款也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适用以当地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的认定与实际送达文书为准。

涉案数额能不能一笔一笔核对?

可以。这类案件跨期、跨户的情形常见,数额通常是累计计算的,哪一笔计入、按什么税率折算 都属于可核对事项。核对时应把发货记录、物流单据、签收信息与资金流向逐项比对, 最终仍以办案机关认定与实际送达文书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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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还没解决的,建议聊聊

票货分离能不能往虚开上定,取决于货物流、资金流、真实购销这三项能不能闭合,以及各方在链条上分别对应哪一项条文。同一组事实在不同地区的把握并不完全一致,建议带上材料另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