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是真的,钱是真的,只有票不是对方开的。」是否构成虚开,取决于业务基础是不是真的、票面与实际是不是相符、 有没有以骗抵税款为目的并造成税款被骗损失。
有真实业务只是第一步,不是免罪牌。判断不只是「有没有业务」,还要看票面与实际是否对得上、 有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属分析判断,非结果承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2024 年 3 月 20 日施行) 第十条在列举虚开情形时,也没有把「有真实业务」设为前提条件——它同时覆盖了「有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业务对应税款」 和「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两类情形。有真实业务,只是第一步。
第十条列举的五项情形是:没有实际业务而开具;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对应税款的发票;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 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该条第二款是这一条真正的分量所在:
第十二条对普通发票另列四项,其中一项是「有实际业务,但……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
对应「没有实际业务而开具」,属典型虚开。
争点在于能否落入第十条列举项,以及有无骗抵税款目的与损失——这是第二款起作用的地方。
第一组:交易是不是真的。采购合同、下单记录、收货验收、付款凭证、往来沟通记录,决定「有真实业务」能不能立住。
第二组:票面与实际是否相符,有没有造成税款损失。代开方就票面金额足额申报缴税的,受票方抵扣对应的是真实业务的进项; 代开方开完票就走逃、不申报的,受票方据此抵扣可能形成税款损失。
以下是分析判断,不是结论:有真实业务、票面与实际一致、代开方已足额申报缴税,与完全没有业务基础的买票, 在主观目的与客观结果上存在差别;但第十条如何具体适用,各地认识并不完全一致。
不是。第十条第二款的表述是「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通常不能作为扣税凭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并补缴税款。
不建议。补合同、补验收单、补签收记录,会把「能不能解释清楚」变成「有没有伪造」。证明材料的价值在于它是在业务当期形成的。
先固定证据,再评估风险:把合同、付款、收货、沟通记录按时间线整理,先看「真实业务」这一层能否证明; 再对照第十一条与《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六条核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