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的是普通发票,又不能抵扣,能有什么事?」这是一个普遍的误解。普通发票有它自己的罪名, 够罪标准落在票面金额与开具份数两个维度上。
够罪不看能不能抵扣,看的是票面金额与份数:50 万元、100 份加 30 万元、250 万元、500 份加 150 万元,就是这几条线。 轻罪不等于无罪;个案落点取决于事实与证据,属分析判断,非结果承诺。
两条线对应的罪名不同,刑档也不同。所以「不是专票」不等于「不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2024 年 3 月 20 日施行) 第十二条列举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以外「其他发票」的虚开情形,共四项,其中一类是 发票记载的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与实际不符。这一项在实务中覆盖范围很广: 把 A 商品开成 B 商品、把不能列支的项目换成能列支的名称、数量金额与实际不一致,都可能落进来。
按法释〔2024〕4 号第十三条,虚开发票罪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各有三种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 号)第五十七条与之一致。
票面金额 50 万元以上。
虚开发票 100 份以上,且票面金额 30 万元以上。
五年内有前科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且达到前两项标准 60% 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同为三种情形:票面金额 250 万元以上;虚开发票 500 份以上且票面金额 150 万元以上; 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且达到前两项标准 60% 以上的。
看懂这组标准的关键是两处:份数那条是「且」,不是「或」——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算,份数多但金额小、或金额够但份数不够,都不落入这一档; 而金额维度与「份数加金额」维度是并列关系,满足其一即可。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虚开专用发票相比法定刑总体较轻,但一旦进入「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到七年。 轻罪不等于无罪。
虚开发票罪保护的不只是税款,还包括发票管理秩序。是否抵扣不构成本罪的唯一判断要素。
标准是两个维度并列,只看一边就可能误判。份数与金额两个指标都需要核算,「且」与「或」的关系尤其要看清。
应当先核对业务真实性并保留证据,不要采取事后补做资料的方式处理——那会让问题从「能不能解释」变成「有没有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