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别看你手里那张票的「票面额」,也别看价税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看的是虚开的税款数额—— 发票上有三个数字,看错一个,结论可能完全反过来。
入罪门槛是虚开的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是票面金额,也不是价税合计;五十万元、五百万元以上分别对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定罪数额算错,后面所有判断都会跟着错。属分析判断,非结果承诺。
「虚开税款数额」指的就是税额那一栏。税额等于不含税金额乘适用税率,税率不同,同样的金额对应的税额差别很大。 把「价税合计」当成定罪数额对号入座,是常见的算法错误。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2024 年 3 月 20 日施行) 第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定罪处罚; 5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上,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 号)第五十六条, 虚开税款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两条口径一致。
另有一道门槛:法释〔2024〕4 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 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它把有无骗抵税款目的、有无税款被骗损失纳入构成要件的讨论。
虚开税款数额 10 万元以上,达到入罪门槛。
虚开税款数额 50 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
虚开税款数额 500 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
情节节点同样出自第十一条:公诉前无法追回税款 30 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300 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此外,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又虚开且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也按对应情节认定。
同一购销业务中,既虚开进项税额又虚开销项税额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不是两边相加。 如果误按相加计算,可能把一个案子放进更高的档次。至于「10 万元」这个门槛,指的是查实的虚开税款数额,通常按多笔业务分别核算后累计。
这个问题问错了对象。应当看税额:是否达到 10 万元以上,是否达到 50 万元以上,是否有 30 万元以上在公诉前无法追回。 同样一张「100 万」的票,税率不同,税额可能相差一倍以上。
两者不在一个量级。品名、数量填写错误、与实际不符等,首先属于发票管理问题;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开,要看第十条的定义与限缩条款。
公诉前能否追回税款、追回多少,直接影响是否落入「其他严重情节」。 从辩护角度看这是一个现实变量(属分析判断,非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