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罪的刑期不是按金额等比例往上加的,而是「跨台阶」的。跨过一道台阶,法定刑的区间整体换掉。 本文梳理数额节点与情节节点两条线。
量刑台阶的位置不止由金额决定:10 万是进门线,50 万、500 万整体换档;另有 30 万、300 万两条 只看追回情况、不看虚开金额的情节线。属分析判断,非结果承诺。
虚开税款数额 10 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注意这条的结构:每一档都有两条进入路径——一条是「数额」,一条是「情节」。
数额口径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2024 年 3 月 20 日施行)第十一条: 虚开税款数额 10 万元以上对应第一档,50 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500 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
所以严格说不是两道台阶,是三个节点、两次跨越:10 万跨进犯罪,50 万跨进第二档,500 万跨进第三档。 第一档到第二档,刑期上限从三年跳到十年;第二档到第三档,下限直接抬到十年。
同一份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还规定了两档不以金额、而以追回情况划分的情节:公诉前无法追回税款 30 万元以上的, 属于「其他严重情节」(进第二档);300 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第三档)。 这两条线说明:能追回多少,与虚开了多少,是两个独立的问题。 另外,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且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也按对应情节认定。
同一购销业务中,既虚开进项税额又虚开销项税额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不是两边相加。 如果误按相加计算,一笔业务可能被「推」上更高的刑档。
刑期之外还有两处法定安排:按《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单位犯罪的,另按第二百一十一条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档、第三档各有「情节」路径,30 万、300 万这两个数字不少人是第一次听说。只核算金额,容易误判所处的档次。
需要区分时点。立案前完成补缴与立案后补缴,法律后果不同;立案后补缴属于量刑从宽情节,不是出罪事由(属分析判断,非结果承诺)。
按法释〔2024〕4 号第二十一条,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可以从宽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请注意条文用的是「可以」——这是法律给的空间,不是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