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涉税犯罪的追诉时效怎么算?先配法定刑,再看起算日

涉税案件有个反直觉的地方:行为发生的时间,和案件办到今天的时间,中间隔的不只是账龄,还有一条会走完就关门的时间。

涉税案件有个反直觉的地方:行为发生的时间,和案件办到今天的时间,中间隔的不只是账龄,还有一条会走完就关门的时间。

门关没关,怎么判断?三步:先看这个罪法定最高刑是什么,再套刑法第八十七条的档,最后看从哪一天开始起算。

一、三个条文,是全部的地基

刑法第八章第二节写了三件事:期限、例外、起算。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七条解决长短,第八十八条解决例外,第八十九条解决从哪天走。

二、时长怎么配:看法定最高刑,不是看判多重

先说结论:时效长短挂在"该罪法定最高刑"上,不是"本案可能判多久"。法定刑立法时写死,判多重是裁量的事,两者不能互换。

按现行刑法条文,涉税主要罪名可以这样配(以下为我的分析判断,不是结论——因为部分罪的法定刑分档,档不同则最高刑不同,时效也不同):

| 罪名 | 现行法定刑档次(节选) | 时效 |

|---|---|---|

| 逃税罪(第二百零一条) | 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十年 |

| 抗税罪(第二百零二条) | 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十年 |

| 逃避追缴欠税罪(第二百零三条) | 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十年 |

| 骗取出口退税罪(第二百零四条) | 五年以下/五至十年/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 二十年(数额达最重档) |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五条) | 三年以下/三至十年/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 十五年(数额较大档)/二十年(数额巨大档) |

这里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点:同一条罪,因档次不同时效可能不一样。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档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法定最高刑就是无期徒刑,落第八十七条第(四)项,二十年;第二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定最高刑十年,落第(三)项,十五年。档次先定,时效才定。

三、起算日:从犯罪之日起,还是从行为终了之日起

第八十九条给了两个起点:普通情形从犯罪之日起算;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涉税案件几乎都落在第二种。逃税是跨年度的,行为终了之日通常并不等于第一张票开出的那天。

这里实务与理论上有不同认识,本篇并列,不替读者选边。

理解 A(行为终了说):跨年度逃税、跨年度虚开属于"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为,时效从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申报期届满、或最后一张虚开行为完成之日起算,此后整体一个时效期间。

理解 B(分年度起算说):各纳税年度依第四条累计计算、百分比取各年度最高值,各年度本是可分的行为单元,时效应按年度分别起算,先发生的先到期。

以下为我的分析判断,不是结论:两说的差别在个案里不小——按 A,整段行为统一走一个时效;按 B,早些年的行为可能先到期。而"犯罪之日"在涉税场景里具体指哪一天(申报期届满日、行为实施日,还是税务机关知晓之日),本次未核到官方统一口径,本篇只把两说摆出,不写确定结论。

四、两处例外,和一处容易搞错的程序出口

例外一:第八十八条。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同样不受限制。

例外二: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不是过几年就干净一次。

程序出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中第二项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注意它前面还有第八十八条的例外。

五、反向提醒

别把时效当成免责牌。第八十七条写的是"不再追诉";时效走完,刑法上的追诉这道门关上,但行政层面的追征另有规则(第 51 篇讲税款追征期)。本篇只讲刑法上的追诉时效。

也别把时效当成唯一防线。它挡得住刑事追诉,挡不住账、票、资金流留痕;第八十八条例外一旦触发,前面算过的时间都不算数。

更别在没核对法定刑之前就算年份。先认罪名与档次、再定法定最高刑,最后才轮到起算时点。顺序反了,算出来的数没有意义。

六、可以开始核的三件事

第一,先定罪名与档次。看侦查机关介入的是哪一条、数额落在哪一档——这决定时效是十年还是二十年。

第二,标出行为终了的时点。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的申报期、最后一张被指称的发票,日期要落到具体某一天,并找出支撑它的书证。

第三,查有没有触发例外。是否已被立案侦查、是否在追诉期限内又涉他罪、是否有过控告举报记录。这三项比算年份更关键。

结语

追诉时效看着是一道减法题,其实是一道定性的题。

先定性(哪条罪、哪一档),再定法定最高刑,最后才起算。顺序走错,前面算得再细都白搭。

至于某个案子时效有没有走完,取决于在案证据、办案机关对起算日的认定,以及第八十八条例外有没有触发——这些都不是能替读者下结论的事。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文中所引法律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具体期限与适用以司法机关实际送达的文书载明为准。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执法口径,个案结果不代表承诺。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分析,建议携带相关文书另行咨询。

「许律谈税」| 税务行政争议解决 · 涉税刑事辩护

← 第 152 篇 · 犯罪数额跨了好几年怎么算?先把时间轴切开,再分段核 第 154 篇 · 谁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断要素看这四条,不是看职位 →

需要针对具体情形判断?

公开内容只能覆盖通用情形。每个案子的数额、证据与程序节点都不一样,很难用一篇文章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