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税这几年成了高频词,也常被直接和"骗税"画等号。有人听说骗出口退税是重罪,就顺手把留抵退税那笔事也往重罪上套;反过来也有人认为退的是自己账上的留抵,不算骗。两种说法都不准确。
留抵退税这几年成了高频词,也常被直接和"骗税"画等号。有人听说骗出口退税是重罪,就顺手把留抵退税那笔事也往重罪上套;反过来也有人认为退的是自己账上的留抵,不算骗。两种说法都不准确。
先把界线画出来:出口退税退的是出口环节已征起来的税,留抵退税退的是内销链条上还没抵扣完的进项。 从退税对象到行为结构,两边就不是同一件事,因此刑法定性走的路也不同。
《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里这两条是分开写的,位置相邻,含义完全不同。
第二十一条: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一条说的是一般计税方法下"销项不够抵扣、进项压着"的那部分怎么处置;第三十三条说的是出口零税率这个特殊场景。前者是常态化的留抵,后者依附于出口业务。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拆开看三件事:
第一,对象不同。 第二百零四条的落脚点是"国家出口退税款";法释〔2024〕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覆盖的是骗取税收优惠,落点在税收优惠的取得。
第二,行为框架不同。 出口退税的打击面是围绕"出口"搭起来的——法释〔2024〕4号第七条列了八种"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从用虚开、非法取得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到把未负税或免税的出口业务报成已税的、虚构出口业务品名数量单价、伪造报关单运输单据、循环进出口、把不该享受退税的产品报成退税产品等,全部锚在"出口申报"这个动作上。留抵退税不需要一个出口事实,它只需要销项与进项的差额计算。
第三,刑法上没有"骗取留抵退税罪"这个罪名。 手段落进法释〔2024〕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评价路径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手段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要看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如何取舍。
以下是我的分析判断,不是结论:骗取留抵退税在实务中的定性,至少有三套说法在跑。
- 口径一(逃税罪): 留抵退税属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项下的制度安排,通过虚假申报取得,落入法释〔2024〕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评价。
- 口径二(先行政后刑事): 认为留抵退税本质是征税环节的一部分,手段不符的先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补足义务且达到相应标准才进入刑事评价。
- 口径三(牵连评价): 若骗取留抵退税的手段是虚开专票,优先看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对虚开罪的限定(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论处),再看逃税路径是否成立。
三套口径并存,最终取决于个案事实(有无真实业务、虚假材料落在哪个申报环节、税款损失是否实际发生且能否追回)与办案机关的认定。本篇不给单一结论。
界线不在"退没退到钱",在申报材料与事实是否相符。
有真实采购、进项真实取得,只是在留抵税额计算口径上有分歧的,属于政策适用争议,不构成欺骗手段;没有真实业务、以虚构交易或虚开凭证撑起留抵金额再申请退还的,才是条文要处理的对象。实务分歧基本出在中间地带:业务真实性部分为真、部分为假,进项发票与实际货物存在份额差异,是否存在"明知不应当退而仍然申报"的主观状态。
同样要说清的是:写这条界线不是给出避税姿势。是否符合"欺骗、隐瞒手段"由办案机关结合证据认定,取决于个案事实。
不能指望"没出口就够不成第二百零四条". 这条只对了一半:骗出口退税确实需要出口申报这个框架;但骗留抵退税走的是另一条评价路(法释〔2024〕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不落在第二百零四条上,不等于没有刑事出口。
不能指望"退了再退回去就没事". 全额退回改变的是税款损失是否填补,影响法释〔2024〕4号第二十一条的从宽空间,不自动消灭已经发生的申报不实。
第一,核申报环节:虚假材料落在采购合同、发票、入库单还是申报表,对应法释〔2024〕4号第一条第一款哪一项。
第二,核业务真实份额:真实部分与虚假部分各对应多少进项税额,损失数额如何计算(法释〔2024〕4号第四条有逃税数额的计算口径)。
第三,核时点与后续:补缴、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履行,以及法释〔2024〕4号第三条(公安机关立案前足额补缴并全部履行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补缴挽损、合规整改可以从宽)各自的窗口。
把"骗出口退税"和"骗留抵退税"混成一谈,两头都错:前者看出口申报的虚实,后者看进项与申报材料的虚实。定性对了,才知道该准备什么证据、往哪个时点赶。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文中所引法律、司法解释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具体程序以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实际送达的文书载明为准。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执法口径,个案结果不代表承诺。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分析,建议携带相关文书另行咨询。
「许律谈税」| 税务行政争议解决 · 涉税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