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账户被冻结了一部分,厂房门口贴了封条,亲戚名下的卡也跟着被冻。问得最多的是:这钱还能不能拿回来。
对公账户被冻结了一部分,厂房门口贴了封条,亲戚名下的卡也跟着被冻。问得最多的是:这钱还能不能拿回来。
这篇只讲路径,不讲结果。 被控制的财产要往回走,先分清这笔钱、这件物在法律上属于哪一笔——是欠的税,是刑事判决里的追缴退赔,是罚金与没收财产,还是压根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财产。
涉税案件里被控制的财产,来源至少四路:税务侧的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刑事侦查中的查封扣押冻结、判决生效后的刑事涉财产执行、以及第三人名下被一并牵进去的账户财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前半句是应当,后半句是不得。查封这个动作本身,不等于给被封财产贴上了"赃款"的标签。
行政线。《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税收保全那一侧另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项下不超过六个月的口径。
刑事线。《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两条线各自有期限、各自的解除条件、各自的救济口子,不会因为案子同源就合并成一套。
刑事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行政侧。《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列举了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情形: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异议的口子开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而不解除、以及贪污挪用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 号)第十三条: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按五档顺序——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跟第三人相关的只有两条。第十一条:涉案财物被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权利负担,第三人明知而接受、无偿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以其他恶意方式取得的,应予追缴;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第十四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不能指望"冻了就一定是赃款"。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第一百四十五条给了三日以内的解封通道,第二十八条给了行政侧的解除情形。这条路走得通的前提,是你能证明它与案件无关。
不能指望"提了异议财物就会解"。 异议解决的是查封冻结这个行为合不合法、该不该继续,它不改变实体权属的认定。权属争议要往第十一条、第十四条那条路走,那是另一套。
不能指望"自己跑银行、跑办案单位就能解"。 往回走靠的是文书和证据——解除决定、生效判决主文、权属证明、资金流水与业务合同,沟通回答不了"依据哪一条"。
核文书:清单上有没有载明财物名称、数量、期限、救济途径。核主体:被冻的账户、被封的设备登记在谁名下,是第三人财产就往异议那条路走。核性质:这笔钱是税款、退赔、民事债务、罚金还是没收财产——性质决定它在第十三条里的档位。核时点:期限届满日、异议提出日、判决生效日。
被查封的东西能不能往回走,不取决于态度,取决于能不能把"这笔财物属于哪一笔法律性质"说清楚,再把它对上对应的条文和对应的时点。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文中所引法律、司法解释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具体期限与程序以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实际送达的文书载明为准。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执法口径,个案结果不代表承诺。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分析,建议携带相关文书另行咨询。
「许律谈税」| 税务行政争议解决 · 涉税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