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很多人把这理解成"暂行条例升格为法律,实质没变"——后半句靠不住:有几处
2026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很多人把这理解成"暂行条例升格为法律,实质没变"——后半句靠不住:有几处确实换了逻辑,直接影响税负。下面按对税负的实际影响排序,不按法条顺序。
过去的习惯做法是分"兼营"和"混合销售",增值税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换成了两套规则,适用哪一套,取决于面对的是一项交易还是两项以上交易: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一项交易按主要业务定税率,不再有"从高";两项以上交易没分别核算,直接从高——一个 13%、一个 6%,核算没分开,整段收入可能都得按 13% 走。
"主要业务"怎么判断,法律没说,各地把握不完全一致,实务里仍有讨论空间。金额较大的合同,签之前把业务实质、报价拆分和票据口径理清楚,别等开票之后再争。
增值税法第五条只列了三种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无偿转让货物;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范围明显窄了。
集团内部无偿资金拆借、无偿提供部分服务,现在的定性空间与以前不一样了。但不是"一律不用缴税":第六条规定了四类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第二十条规定,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销售额——不在第五条清单里,也可能从核定这条路被调整。而第十九条要求视同应税交易按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真被认定了,"我们没收钱"不构成免责理由。
第二十一条: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意义不在"能不能退"——此前政策早就允许——而在于升到了法律层面,长期资金安排的可预期性提高了。怎么选看未来销项规模:进项大、投产周期长的,退出来通常更有意义;后几个月就有大额收入的,结转未必吃亏。
另外,第十六条把扣税凭证口径法定化:进项税额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能不能抵,看凭证在不在法定范围内。第二十二条列了六类不得抵扣情形,其中第(五)项"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如何理解,实务中仍有分歧。
第九条:小规模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登记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
容易被忽略的是同条末句:国务院可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和"批准"是两回事,测算时别把这条门槛当成十年不变的常数。
起征点方面,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过了线就是全额算。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有些企业为让下游多抵进项主动放弃免税,过去是政策口径问题,现在是法律明文,决策前把这三十六个月的上下游变化算进去。
配套的第二十六条: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优惠。
第一,合同和票据口径对齐。 多税率业务的,签约阶段就把金额、税率、开票方式写明白;开票时才发现核算没分开,第十二条的"从高适用"立刻生效。
第二,重新过一遍集团内部的无偿安排。 无偿借款、用资产、提供服务,在第五条新框架下定性可能变化,但还有第二十条核定规则兜底。要不要调整看业务实质。
第三,别急着自己下结论。 第十三条的"主要业务"、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直接用于消费",都还没有统一细化口径。金额较大的安排,提前沟通比事后争省事。
这次立法实质上有几处换了处理方式:一项交易看主要业务,两项以上交易必须分别核算;视同应税交易收窄;留抵退税入法;放弃优惠锁三年。
真正影响税负的,往往不是税率表上的数字,而是业务怎么拆、账怎么核算、票怎么开。
税率是固定的,适用税率的路径才是可变的那部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文中所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的正式文本,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个案处理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口径,个案结果不代表承诺。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分析,建议携带相关合同与文书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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