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混合销售和兼营,税率到底怎么套?区别就在增值税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有家公司卖设备包安装,会计整张发票按 13% 开,理由是"我们是卖设备的,主业是货物"。客户要求安装部分按 9% 单独开。

有家公司卖设备包安装,会计整张发票按 13% 开,理由是"我们是卖设备的,主业是货物"。客户要求安装部分按 9% 单独开。

放在 2026 年之前,这说法站得住;现在,这个理由不成立。

一、先说一件容易被忽略的事:法律里没有这两个词了

翻一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找不到"混合销售",也找不到"兼营"。

这两个词来自过去营改增试点文件,现在对应两条新条文:

- 过去说的混合销售,现在看第十三条;

- 过去说的兼营,现在看第十二条。

词变了,先把词对齐,否则双方各讲各的条文,争不到一处。

二、两条规则,一字之差

《增值税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一个"两项以上",一个"一项"。差一个字,走的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路:

两项以上 → 分别核算,各自适用自己的税率;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

一项 → 不分别算,整笔按主要业务的税率走。

三、什么叫"一项应税交易"?实施条例给了两把尺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个就回到第十二条分别核算。

附属业务"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没有主业务,附业务就不会发生。卖设备顺带安装,没有设备就没有安装,这是主附关系;另卖一批不相干的耗材,谁也不以谁为前提,就不是主附关系。

四、判断顺序:先定性,后定税率

第一步,依实施条例第十条判断这是"一项"还是"两项以上"交易:是一项,按增值税法第十三条以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是两项以上,依第十二条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顺序不能颠倒:先判断交易的数量,再谈税率。 先看税率顺眼再论证交易怎么分,方向反了。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列了四类样板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公告另规定: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回头看开头那家公司——卖设备包安装,正落在第二项,按货物税率即第十条第一项的 13%。那位会计结论对了,理由错了:不是"我们主业是货物",而是这笔交易的主要业务是销售货物。

经营范围可能与某笔交易毫无关系,能作为依据的只有交易本身。

六、和过去比,标尺换在哪儿

过去判断混合销售,看的是纳税人身份。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四十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实务中曾按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所占比重判断"以什么为主"。

现在看的是单笔交易:判断对象从"纳税人是谁"换成了"这笔交易实质是什么"。

对多元经营企业影响明显:同一家企业,A 笔交易按 13% 走,B 笔按 9% 或 6% 走,取决于各自的主要业务,不再由统一的"主业"标签决定。

七、三处还有判断空间的地方

以下是我的分析判断,不是结论。

其一,"明显的主附关系"怎么量化。 实施条例第十条全是定性表述,按销售额占比、公允价值还是成本投入判"主",条文没说。这是最容易与税务机关产生分歧的地方。

其二,"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的范围。 13 号公告列了四类,"类似"到什么程度算类似,需要结合业务实质判断。

其三,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的用语差异。 第十三条写"适用税率、征收率",第十二条后半句写"从高适用税率",没有并提征收率。具体口径以官方最新文本及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为准,不宜自己推导。

八、给企业的三条务实建议

第一,把高频交易按第十条的两把尺过一遍。 一份合同下含多个税率业务的,逐笔判断主附关系,结论留书面记录。

第二,主附关系的依据要留痕。 为什么认定主要业务,要在合同结构、报价单、交付安排、核算口径上有对应体现,事后口头说明基本不顶用。

第三,分别核算要真分别。 走第十二条的,销售额必须能分得清、对得上,分不清的后果是从高适用税率。另外,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六条另有规定:应当单独核算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这是另一条规则,别和第十二条混在一起。

结语

混合销售和兼营这两个词,已经不在法律文本里了。留下的是两条规则,分界线只有一条:这笔交易是一项,还是两项以上。

一项,看主要业务;两项以上,分别核算,算不清就从高。

别再问"我们公司算哪一类",要问"这笔交易主要是什么"。 问题换对了,答案通常就出来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文中所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具体适用口径以税务机关实际答复与送达的文书载明为准。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执法口径,个案结果不代表承诺。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分析,建议携带相关文书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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