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企业的财务抱着一沓票据来问:油费发票、高铁票、桥闸通行费收据、餐饮票,还有一张境外设计费的完税凭证,哪些能抵?公司的老规矩是"只要拿到发票就能抵"。
有企业的财务抱着一沓票据来问:油费发票、高铁票、桥闸通行费收据、餐饮票,还有一张境外设计费的完税凭证,哪些能抵?公司的老规矩是"只要拿到发票就能抵"。
这个规矩在《增值税法》施行后风险变大了。抵扣入口不是发票,是扣税凭证,一份有法定来源的清单。在不在清单里、这一项怎么算,是两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十六条第三款: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说白了:能不能抵,不看付没付款、有没有"发票",看这张凭证有没有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认过。
同法第三十四条另明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的不算数"的担心可以放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26 号)第十一条回答了"扣税凭证"是什么:
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第十二条接着规定税额怎么取:票面列明的,或者按发票计算的。
最后一项是兜底,外延官方没有逐一列明。拿不准的凭证,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自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给了几类常见凭证的取数规则:
机动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票面列明税额确定。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按票面列明或包含的税额;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票面金额÷(1+3%)×3%"计算。身份信息是硬条件,票上没有就不能算。
道路、桥、闸通行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按票面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按"金额÷(1+5%)×5%"计算。
完税凭证——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缺一不得抵扣。跨境采购最常缺最后一件。
农产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五条第(二)项: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买价和 9% 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 10% 加计扣除口径不再适用,沿用旧习惯的企业容易出错。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列了六类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免税项目对应的、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五项值得单独说:相较原政策,三类服务前加了"直接用于消费"限定。只有购进用于最终消费环节的才不得抵扣,用于转售、应税项目配套的,存在按规定抵扣的空间。
但"直接用于消费"怎么判断、要什么证据,目前缺少统一细化口径,各地税务机关与 12366 答复可能有差异。 一律不抵或一律都抵,两个极端都有风险。
配套三条容易忽略:第二十条把交际应酬消费归入个人消费;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暂"字说明是阶段性安排;第二十二条另设"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构成要件。
第二十三条: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按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并于次年 1 月申报期内全年汇总清算。已抵扣后发生规定情形的从当期扣减,无法确定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第二十四条)。
长期资产另有一套:第二十五条按单项原值分档,不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可全额抵扣,超过 500 万元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此后在混合用途期间逐年调整,办法见《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号)。
坑一:把"有发票"等同于"能抵扣"。 业务再真实、付款再完整,替代不了凭证在清单内这一前提。
坑二:公路水路客票没列明旅客身份信息。 公式以此为前提。
坑三:完税凭证三件套只备了两件。 缺一即不得抵扣。
坑四:农产品还在按 10% 算。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施行后按 9% 执行。
第一,把凭证对照表做在前面。 按第十一条的清单,把常发生支出逐项对号:哪类凭证、税额怎么取、要不要附资料。
第二,用途证据与分摊同步留。 分摊结果能不能站住,取决于用途能不能说清。
第三,兜底项先问再抵。 别用同行做法代替依据。
以上为规则梳理与实务建议,属分析判断,不构成对具体事项的结论。
开头那位财务的问题,答案不是"能不能抵",而是"凭什么抵"。
抵扣不是"拿到票"的结果,是"凭证在清单里、算得对、用途说得清"的结果。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文中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具体期限与程序以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实际送达的文书载明为准。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执法口径,个案结果不代表承诺。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分析,建议携带相关文书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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