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为纳税人保留了一条行政处理前置的出罪通道。2024 年施行的 法释〔2024〕4 号第三条把这条通道的三项限定写得更细——时间卡在立案之前、期限须经批准、 履行须足额到位。本文逐条梳理适用要件与计算规则。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已达追诉标准、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完成、 税款与滞纳金足额缴纳且行政处罚决定全部履行、不存在五年内两次受罚等除外情形。 只补税不缴罚款、自行分期未经批准、或在立案后补缴的,均不能产生出罪效果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法释〔2024〕4 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 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里必须澄清,该条款并非"初犯免责"条款。条文中并无"初犯"表述,其判断标准是纳税人是否在指定期限内 完成了全部法定义务,而非实施行为的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4〕4 号,2024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 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须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完成全部履行。立案后再补缴,依《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二条末款,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须在规定的期限,或者经批准的延缓、分期缴纳期限内完成。自行分期、逾期补缴不构成合法履行。
须足额补缴税款并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只缴税不缴罚款、只缴一部分,均不满足。
法释〔2024〕4 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该款把"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确定为刑事追究的前置条件。追缴通知的送达方式、内容合法性以及作出主体的权限, 均属可以审查的事项。这一路径在 2024 年 3 月之前并不清晰,对程序性抗辩具有实质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 年 4 月 6 日)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追诉。
请注意最后一项:是否补缴本身即为追诉条件之一,这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立法目的相互衔接。
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 10% 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逃避缴纳税款五十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 30% 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同上。
数额档次依据为法释〔2024〕4 号第二条。
法释〔2024〕4 号第四条对计算规则作出细化:
上述跨年度规则具有双重含义:认定罪与非罪以单一年度是否达标为准;认定数额与比例则分别适用累计与取最高值的规则。 将跨年度总额除以年度数计算平均比例的做法,既不符合条文表述,也常常对当事人不利。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法释〔2024〕4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该条提供的三档结果与第三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性质上不同:前者为从宽路径,后者为出罪路径,适用阶段亦不相同。
不行。法释〔2024〕4 号第三条第一款要求"足额补缴应纳税款"且"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两项均为独立要件。任一项未完成,均不满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罚款幅度则依同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需要区分处罚事由。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与法释〔2024〕4 号第三条的除外情形,限于"因逃避缴纳税款"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其他税种的违法行为所受处罚,不属于该项除外情形。 具体适用仍应以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的认定与文书载明为准。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释〔2024〕4 号第二十条亦明确,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该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