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 Q&A · Practitioner

「阴阳合同」逃税,现在怎么认定?

同一笔交易签两份合同:一份拿去报税,价款写得低;另一份是真实履行版本,差额不进申报表。 2024 年之后,「阴阳合同」四个字被直接写进了司法解释列举的「欺骗、隐瞒手段」之中。

一句话结论

手段已经被点名,剩下的空间在数额、比例和时间。司法解释简化了「手段」这一层的论证, 但构不构成犯罪仍要看数额与比例,以及有没有在立案前及时把该履行的义务履行完, 属分析判断,非结果承诺。

一、规定原文:它改变了什么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2024 年 3 月 20 日施行)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 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情形之一。

2024 年之前,阴阳合同能不能被认定为「欺骗、隐瞒手段」,实务中要靠个案论证。现在这一步论证被简化了:手段本身已被列举。 但这不等于签了阴阳合同就构成逃税罪——它解决的是「手段」这一层。

二、逃税罪的两道门槛

第一档

数额较大:10 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 10% 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档

数额巨大:50 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 30% 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追诉条件

数额 10 万元以上且占比 10% 以上,经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税款、不缴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追诉(《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二条)。

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入罪需要数额与比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按法释〔2024〕4 号第二条,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注意追诉条件的最后半句——「不补缴、不缴纳、不接受」本身是追诉条件之一。

三、行政线与刑事线

在行政层面,阴阳合同逃税通常先落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偷税」定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或者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该条罚款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两条线的判断标准不同:行政线看是否落入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刑事线看数额与比例是否达标。行政层面成立,不等于刑事层面成立。

四、数额与比例怎么算

  1. 逃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2. 应纳税额,是指应税行为发生年度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额,不包括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关税等,也不包括依法预缴的税额。
  3. 比例按纳税年度分别计算,不跨年度混合。
  4. 跨年度逃税: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数额及比例达标,即构成;各年度数额累计计算,比例按各年度百分比的最高值确定。

第 4 点要特别说明:跨年度不能把总额一除算平均比例,那是常见错误。

五、常见问题

首罚不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按法释〔2024〕4 号第三条,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期限内 足额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三个词要记住:立案前、足额、全部。

税务机关没有下达追缴通知,会怎样?

按法释〔2024〕4 号第三条第二款,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追缴通知是否依法送达、内容与主体是否适格,是可以审查的环节。

立案之后才补缴,性质有什么不同?

立案后上述出罪路径关闭;此后补缴税款、挽回损失,适用的是法释〔2024〕4 号第二十一条的从宽路径: 可以从宽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性质从「不追究」变成「从宽」。

Continue Reading

同类情形

逃税与税款追征

欠税之后转移财产,一万元就可能构成犯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罚的不是「欠」,是「赖」。按《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

逃税与税款追征

抗税罪现在还有吗?它和「拒不配合」是两回事

抗税罪还在,但它的构成要件不是「不配合」,而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本文分清行政层面的不配合与刑事层面的抗税…

逃税与税款追征

偷税、逃税、漏税有什么区别?

偷税是行政法概念,逃税是刑法罪名,漏税不是现行法律术语。本文梳理三个词各自的法律身份、金额门槛与追征期差别,说明为什…

← 第 30 篇 · 只是「介绍」了一下虚开,中间人也要担责吗? 第 32 篇 · 欠税之后转移财产,一万元就可能构成犯罪? →

需要核算数额与比例?

公开内容只能覆盖通用情形。若涉及具体金额与时限,建议以实际文书和事实为准另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