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笔交易签两份合同:一份拿去报税,价款写得低;另一份是真实履行版本,差额不进申报表。 2024 年之后,「阴阳合同」四个字被直接写进了司法解释列举的「欺骗、隐瞒手段」之中。
手段已经被点名,剩下的空间在数额、比例和时间。司法解释简化了「手段」这一层的论证, 但构不构成犯罪仍要看数额与比例,以及有没有在立案前及时把该履行的义务履行完, 属分析判断,非结果承诺。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2024 年 3 月 20 日施行)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 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情形之一。
2024 年之前,阴阳合同能不能被认定为「欺骗、隐瞒手段」,实务中要靠个案论证。现在这一步论证被简化了:手段本身已被列举。 但这不等于签了阴阳合同就构成逃税罪——它解决的是「手段」这一层。
数额较大:10 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 10% 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50 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 30% 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 10 万元以上且占比 10% 以上,经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税款、不缴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追诉(《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二条)。
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入罪需要数额与比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按法释〔2024〕4 号第二条,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注意追诉条件的最后半句——「不补缴、不缴纳、不接受」本身是追诉条件之一。
在行政层面,阴阳合同逃税通常先落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偷税」定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或者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该条罚款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两条线的判断标准不同:行政线看是否落入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刑事线看数额与比例是否达标。行政层面成立,不等于刑事层面成立。
第 4 点要特别说明:跨年度不能把总额一除算平均比例,那是常见错误。
按法释〔2024〕4 号第三条,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期限内 足额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三个词要记住:立案前、足额、全部。
按法释〔2024〕4 号第三条第二款,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追缴通知是否依法送达、内容与主体是否适格,是可以审查的环节。
立案后上述出罪路径关闭;此后补缴税款、挽回损失,适用的是法释〔2024〕4 号第二十一条的从宽路径: 可以从宽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性质从「不追究」变成「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