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问得最多的两句话是"要不要上诉"和"上诉了会不会更重"。前一件事取决于争点, 后一件事法律上写得很清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确立不上调刑期的原则,同一条第二款 又把例外摆在了旁边。例外的位置看清了,"怕不怕"才是个能算的题。
被告人一方上诉的,二审不得加重刑罚;发回重审的,除有新的犯罪事实、 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例外在同一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限制。 走过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仅以量刑过重"上诉还存在触发抗诉的现实风险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前段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 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一款还有后半段,容易被跳过: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保护并不停在二审这一层。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只要没有新的事实、检察机关没有补充起诉, 一审法院重新审判时同样不能加重。这一点在评估上诉风险时经常被漏算。
同一条接着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不得加重刑罚(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前段)。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限制(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回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刑罚(同条第一款后段)。
落到涉税案件上,不能只盯"我们这边上不上诉"这一件事。对方那头会不会抗诉,同样要估。 抗诉既可能发生在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轻了的场合,也可能出现在其他情形。
这几年实务中出现较多的一类情形,值得单独拎出来讲。
依《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后, 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检察机关有依法抗诉的职责。一旦走到这一步,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那句 "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就开始起作用。
这是分析判断,不是结果预测。并不是所有认罪认罚后的上诉都会引来抗诉, 但它确是一条现实存在的反向路径,评估上诉必要性时应当先把它算进去。
"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在理解上通常认为包括:不得加重刑罚的种类、不得提高刑期、 不得把缓刑改为实刑等实质加重的情形。
换个说法:二审只是走一圈又维持原判的,最坏的结果就是回到原点。 "怕判得更重"通常不构成放弃上诉的充分理由——除非案件落在前述抗诉风险的情形里。
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路径,都可能成为上诉理由。定性之争的影响往往大于数额之争——法释〔2024〕4 号对两个罪的入罪门槛、量刑档次规定并不相同。
虚开案件中,"虚开税款数额"是定档的核心;同一购销业务既虚开进项又虚开销项的,按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数额一旦被多算,可能直接跨档。
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主犯还是从犯,都会影响量刑。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 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具有该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不是没有代价的。时间要花,羁押状态可能延续,对经营的影响也在持续。这几项同样属于 评估上诉必要性时的必答题。
撤回上诉是被告人的程序权利,但撤回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保护不再适用,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抗诉审理由仍然存在。撤与不撤要看二审争点是否还需要由被告人一方提出, 不宜仅凭"怕加刑"作决定。
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被告人上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一方上诉的规定, 不得加重该被告人的刑罚;检察机关就该被告人提出抗诉的,则依第二款处理。各自的上诉、 抗诉情况需要分别核对,具体以实际送达的文书载明为准。
不是。《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九条针对的是 "仅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且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情形。对该条的适用边界存在不同认识, 上诉理由是否构成该条所指情形,须结合个案事实判断。
在"是否受不得加重刑罚限制"这一点上,两者的后果相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把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与"自诉人提出上诉"并列规定为不受前款限制的情形。涉税案件多为公诉案件, 实践中需要留意的主要是抗诉这一条。
抗诉风险有多大、争点是否落在定性与数额上,取决于具结书内容、判决理由与检察院的实际态度。公开内容只能覆盖原则层面,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另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