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之争常常吵很久也没有结果,数额之争则落在可以一笔一笔核对的地方。 法释〔2024〕4 号把几个主要罪名的量刑档次挂在了数额上,跨过一个整数关口就换一档。 这篇讲三件事:数额指的是哪个数、两条计算规则怎么用、哪些地方最容易多算。
先把口径对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看"虚开税款数额"(法释〔2024〕4 号第十一条), 虚开发票罪看"票面金额"(同一解释第十三条)。计算环节有两条硬规则: 同一购销业务既虚开进项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不叠加(第十一条末段); 逃税行为跨年度的,任一年达标即构成,数额累计、比例取最高值(第四条)。 一处算错,可能就是跨档的差别。
看的是虚开税款数额。法释〔2024〕4 号第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看的是票面金额。同一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个是税额,一个是票面额,两者相差一个税率量级。核对的第一步,是确认办案机关用的是哪一个口径,以及这个口径与罪名是否对应。
这是涉税案件里最容易被多算、也最值得逐笔核的一条规定。法释〔2024〕4 号第十一条末段:
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翻译成操作语言:同一笔购销业务,进项和销项两头都虚开的,不是两边相加,是取其中较大的那一个。
这条规则的分量在典型的虚开链条里最明显。行为人为掩盖事实,往往在虚开销项之后,又为自己或让他人 为自己虚开进项。按相加处理,涉案数额可能直接翻倍,量刑档次随之改变。反过来,它也给出了一个 明确的核对方向——
逃税罪有另一套规则,写在法释〔2024〕4 号第四条:
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应当按照各逃税年度百分比的最高值确定。
它的含义是:"哪一年达标"和"最后算多少钱"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把跨年度总额一除、算个平均比例,是实务中常见的错误算法,而正确的算法对当事人可能更有利。 同一解释还明确,"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这决定了哪些年度可以并入累计。
以上是分析判断,不是结论。具体案件中哪些可以剔除、哪些会被认可, 取决于在案证据与办案机关的认定,不同地区把握尺度也不完全一致。
定性之争要说服办案机关改变对行为性质的判断,难度大、周期长。数额之争的落点是一组数字, 只要能指出重复计算、口径混用、税率错误,主张就有了明确的着力点。
认罪认罚程序里,数额直接影响量刑建议的形成。在数额还没核清的时候谈量刑, 等于在一个不准确的基数上讨价还价。
法释〔2024〕4 号第十一条把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则是入罪的起点。三个关口各自对应不同档次, 核对时应先看落在哪一段,再看有无适用取大规则后重新落段的可能。
不止。法释〔2024〕4 号第十三条的表述是"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 "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份数与金额是组合条件。 "情节特别严重"同样采用金额与份数两条路径,分别为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这涉及"未经处理"的理解。法释〔2024〕4 号明确,"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已经过行政或刑事处理的年度能否并入累计,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须结合具体处理形式与文书判断。
可以签,但顺序值得斟酌。数额直接决定量刑建议的基数,认定尚有争议的, 通常宜先把口径与逐笔明细核清,再谈量刑区间。具结书一经签署, 回头再主张数额多算的空间会收窄。这是策略判断,不是结论。
数额能不能核下来,取决于口径是否对应、有无重复计算,以及每一笔能不能落到合同、资金与货物流上。公开内容只能给出核对方向,具体到案卷还得逐笔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