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虚开链条上往往同时站着几类人:提出并决策的人、具体经办的人、居间介绍的人、开票的人、 受票抵扣的人。起诉书和判决书上写在哪个位置,直接决定刑期。刑法给法定标准只用了两句话, 难的是把这两句话落到一组可以核对的事实上。
法定标准只有两句:刑法第二十六条,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 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七条用的是"应当",不是"可以"。落到涉税共同犯罪, 判断通常铺在三个维度上——谁发起谁决策、谁获利获利多少、谁起主要作用, 职务名称不作数。以上是分析判断,不是结论,个案差异很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请把第二十七条的用词读准——"应当"。这不是可以酌情考虑的裁量条款: 地位一旦被认定为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法定的处理方向。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主从犯之争值得投入精力。
还有一处容易被忽略:同一个人,可能在某些环节起主要作用,在另一些环节起辅助作用。 最终认定看的是整体作用,不是某一个动作。
通常是犯意提起与决策的核心,被认定为主犯的可能性较高。
要区分:是受命执行,还是参与设计、决定规模。前者的辩护空间明显更大。
刑法的规定是,介绍他人虚开的,属于虚开的实行行为之一;法释〔2024〕4 号第十二条也将"介绍他人开具"列为虚开普通发票的情形之一。其地位认定,取决于在链条中的实际作用与获利方式。
双方通常都被认定为参与者,各自的地位需要分别评价。受票方是否明知、是否主导,是关键事实。
角色清单只是起点。主从犯认定是事实与法律评价结合的结果,同一角色在不同案件里的结论可能不同。
地位之争还有一个现实意义:它影响认罪认罚的判断。
事实本身若存在争议——该定逃税还是虚开,是主要作用者还是次要作用者——在这些问题没理清之前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续再想主张从犯地位,难度会明显增加。涉税案件里, 罪名定性和地位认定往往比单纯的数额之争更关键。
没有这样的对应关系。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依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财务人员属于哪一类人员、 在其中起什么作用,仍须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标准分别判断。
认罪态度与地位认定是两个问题。主从犯看的是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 不作有罪供述本身不构成认定主犯的依据;但量刑环节的把握各地并不完全一致, 个案结论取决于在案证据,须以实际送达的文书为准。
刑法把介绍他人虚开列为虚开的实行行为之一,法释〔2024〕4 号第十二条也将"介绍他人开具" 列为虚开普通发票的情形之一。介绍行为本身被列举,并不等于介绍人必然是主犯, 其地位仍取决于实际作用与获利方式。
刑法第二十七条给的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个方向,具体适用哪一端、 幅度如何,要结合案件事实、涉案数额与在案情节判断。这里给不出统一数值, 也不存在可参照的比例。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与证据,不代表承诺。
位置怎么认定,靠的是把提议、拍板、执行、收款这几个动作逐项还原到证据上。同一个角色在不同案件里的结论可能不同,建议拿着材料另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