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主动去把事情说清楚,算不算自首?

涉税咨询里这句话出现得很频繁:"我自己主动去把情况说了,这总该算自首吧?" 方向没错——自首确实是刑法里少有的、当事人自己能够争取的法定从宽情节。 但"去说了"和"构成自首"之间,还隔着两个必须同时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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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作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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