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答疑

为了贷款、融资虚增业绩开票,怎么定性?

银行看报表、看流水、看纳税记录。为了让数据好看,企业安排关联公司互相开票,把收入和业绩「做」上去。 这总不算犯罪吧?答案取决于两个条件。

先把结论说清楚

免罪的条件是「目的+结果」,不是「融资」两个字。这句话只覆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个罪名, 也只在两个条件同时成立时生效,属分析判断,非结果承诺。

一、规定原文与它解决的争议

条文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2024 年 3 月 20 日施行)。 在 2024 年之前,这类案件的处理并不统一:一类意见盯行为外观,一类意见盯立法目的——这个罪名保护的是国家税收,既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 又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就不宜用它评价。法释〔2024〕4 号第十条第二款采用了后一种思路。

二、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条件一

目的要件: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

核查要点是发票的最终去向——链条上哪一个环节有真实的抵扣需求。

条件二

结果要件: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

核查要点是整条链条上有没有人用这些票申报抵扣、有没有形成实际税款损失。

两点提示:第一,「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是列举,不是封闭清单;第二,两个条件是并列关系—— 只证明「我没有少缴税」,只回应了其中一半。

三、不落入限缩范围,会回到哪条线

入罪

虚开税款数额 10 万元以上(法释〔2024〕4 号第十一条)。

数额较大 / 巨大

50 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00 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其他严重情节

公诉前无法追回税款 30 万元以上。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六条口径与此衔接:虚开税款数额 10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 5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如果开的是普通发票,规则不同:法释〔2024〕4 号第十二条对《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以外其他发票的「虚开」认定作了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则针对普通发票设有虚开发票罪。

四、一个必须提醒的边界:可能不止一个罪名

「为融资、贷款」这个目的本身,可能让同一组行为进入另一套评价体系——与骗取贷款相关的犯罪。是否构成相应罪名, 要看该罪名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本文不对具体情形下结论,也不引具体条号。

以下是分析意见(属分析判断,非结果承诺):第十条第二款那句话覆盖的范围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个罪名,它不覆盖其他罪名。 「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后半句,是条款自己写的。

五、常见问题

只核算自己有没有多抵扣,行不行?

不行。结果要件看的是链条。自己没抵,不等于链条上没有抵扣。

第二十一条是免罪条款吗?

不是。法释〔2024〕4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可以从宽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这是从宽路径,不是「不构成犯罪」的承诺。

专票和普票可以套用同一套标准吗?

不能。专票与普票适用的规则不同,数额标准也不同,不宜混用一套标准判断。

Continue Reading

同类情形

虚开与发票风险

「环开」「对开」,到底算不算虚开犯罪?

「环开、对开不构成犯罪」这个说法不完整。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的出罪是有条件的: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

虚开与发票风险

只是「介绍」了一下虚开,中间人也要担责吗?

「我只是介绍他们认识」在虚开发票的规则体系里不成立。法释〔2024〕4号第十二条把「介绍他人开具」列为虚开情形之一。…

虚开与发票风险

上游虚开了,下游受票方怎么办?

上游开票方被认定虚开,下游受票方怎么办?第一步不是补税,而是分清文书性质、分清善意与明知、分清行政与刑事两条线。本文…

← 第 28 篇 · 「环开」「对开」,到底算不算虚开犯罪? 第 30 篇 · 只是「介绍」了一下虚开,中间人也要担责吗? →

需要评估融资类开票的落点?

普法文章讲的是规则,个案拼的是事实和时机。如有具体问题,建议直接沟通。